库尔勒上库高新区河南华建建设有限公司“10·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6/03/16 17:43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点击数: [打印]

2025年10月13日9时27分,库尔勒市上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上库高新区)河南省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生活营地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4.84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2025年10月17日库尔勒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纪委监委、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上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上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工会等单位和部门组成的“10·1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询问谈话、调查取证、技术分析、专家论证和综合研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事故调查组认定,库尔勒上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南省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活营地“10·13”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非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新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14XF;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王*明;经营范围: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全改造修理;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建设工程施工;一般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工程管理服务等。

2.河南省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98202989P;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曹国伟;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住在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维修和试验;施工专业作业。一般项目:对外承包工程;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等。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李*新,男,汉族,中共党员,户籍地址:河南省长垣县孟岗乡****;现住址:库尔勒上库高新区河南华建生活区。职业:****项目防腐保温工程一标段河南省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经理。

2.钟*松,男,汉族,群众,户籍地址:新疆库尔勒市上户乡****;现住址:库尔勒上库高新区河南华建生活区124号,职业:****项目防腐保温工程一标段河南省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人。

3.付*伟,男,汉族,户籍地址:河南省长垣县****;现住址:上库高新区河南华建生活区127号,职业:****项目防腐保温工程一标段河南省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人。

(三)合同签订情况

1.分包合同:2024年10月30日,河南省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乙方)与新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甲方)签订《******项目防腐保温工程一标段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工程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上库工业园区****;合同价款(含税):7912856.39元(柒佰玖拾壹万贰仟捌佰伍拾陆元叁角玖分);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竣工时间2025年10月20日。

2.生活营地建设:2023年10月27日,新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项目申请生活临时用地,自行修建项目员工生活营地。生活营地使用配置:3000人施工营地(包含承包商)。主要配置:营地长223米,宽135米,占地面积30105平方米,共计32栋房子,房间数500间,一栋房子18房子,每间房子尺寸6×3.3米,澡堂6×3.9米,除去卫生间和澡堂16间房子住人。2023年10月27日,****项目指挥部批准同意新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生活营地临时用地申请。

经调查,新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批准河南省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其生活营地内修建2栋员工宿舍,供分包单位人员居住。付*伟等员工居住在新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活营地内,生活营地距施工现场约5.8千米。员工宿舍不涉及盈利行为,且相关建设和使用未包含在施工建设分包合同范围内。

3.付*伟劳动合同:2025年9月,河南省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付*伟(乙方)签订《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工作完成之日止(双方劳动合同未写明合同生效时间);合同工资:每天400元,工作内容:上皮保温。根据河南省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员工考勤记录,付*伟是从9月20日开始在河南省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四)相关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河南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严格按照新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制定的生活营地管理规定、员工宿舍管理制度,对员工宿舍生活进行规范管理,配合新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展员工宿舍安全隐患排查,对员工开展宿舍用电、火灾等安全教育,按照生活营地应急演练预案参加了建设单位、发包单位组织的消防等应急演练。

(五)事故当天天气情况

天气:晴,温度:22℃,湿度:10.0%,风向:东北风。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根据现场勘验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事故发生经过如下:

2025年10月13日,河南省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付*伟向公司施工经理李*新报备请假休息一天,在河南华建营房D4-127号宿舍休息。钟*松因身体不舒服请假在河南华建营房D4-124号宿舍休息,公司施工经理李*新在河南华建营房D4-130办公室核对工人工资;

10时10分许,付*伟因网络不佳影响上网体验,在向钟*松询问网络状况后,便怀疑网线存在问题,随即将过道内存放的人字梯搬至D4-128号宿舍处爬上屋顶检查网线;

10点15分许,李*新和钟*松在宿舍听到一声异响后,出门看到付*伟躺在地上,梯子在付*伟身旁斜倒着,2人呼喊付*伟后发现人员昏迷,没有应答,钟*松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二)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方位:现场位于库尔勒上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河南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活营地。该营地大门朝南来,通过该门进入营地内,见一条水泥路由大门向北直通营地内部,该水泥路东西两侧是营地的员工宿舍板房,东侧是B区,西侧是D区,现场位于D区。

中心现场位于库尔勒上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河南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活的营地主路西侧D-4宿舍板房与D-5宿舍板房之间的过道位置;D-5宿舍板房门均朝北开,D-4宿舍板房门均朝南开,两侧板房门口是宽0.25米的水泥地面,两侧水泥地面中间是石子地面;中心现场就位于D-4板房127号房与128号房之间门口地面上。该现场为补勘现场,到达现场时登高用的梯子已被收走,经现场协调将案发时使用的梯子搬来,经测量该梯子高3米,房高3米,将该梯子斜靠在板房上,梯子腿立在石子地面上,技术人员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登梯向上,由于板房顶部突出边缘的缘故,技术人员有不自觉向后仰的趋势,现场未见其他异常。

图1事故现场整体情况

图2-3事故现场D4-128宿舍外情况

图4现场方位图(生活营地距施工现场(罐区)约5.8公里)

(三)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10月13日10时15分许,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10时25分许,伤者付*伟被送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库尔勒医院接受救治;

2025年10月15日1时22分,付*伟因抢救无效死亡,现场人员拨打110报警电话;

1时57分许,上库应急管理局向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报送事故信息;

2时30分许,库尔勒市公安局向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传真信息快报;

2时35分许,上库应急管理局向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事故信息;

2时40分许,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向库尔勒市委、市政府、巴州应急管理局报送应急快报。

(四)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

2025年10月13日10时15分许,事故发生后李*新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0时25分许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将付*伟送往第二师医院救治;2025年10月15日1时22分许付*伟因抢救无效死亡。

2025年10月21日,河南省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付*伟家属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同意向付*伟家属一次性支付因付*伟坠落死亡产生的全部赔偿,共计人民币160万元整,现已完成赔偿。

(五)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河南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全力组织救援工作,至10月13日10时25分许,受伤人员已被送往医院就医。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有力、措施得当,未引发次生事故,未发生群体性事件,社会面舆情总体稳定。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亡人员:付*伟,男,汉族,户籍地址:河南省长垣县****;现住址:上库高新区河南华建生活区127号,职业:****项目防腐保温工程一标段河南省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河南省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本次亡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64.84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付*伟私自违规将人字梯单侧直立作为直梯使用。在此状态下,梯脚既无防滑装置,又置于不平整的碎石路面,形成不稳定支撑,加之梯身无人扶持,付*伟攀爬致使梯子滑移,导致其从梯子上坠落,头部受创,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医疗卫生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库尔勒医院;编号:4584587320250638;死者姓名:付*伟;死亡原因: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弥漫性轴索损伤,中枢性呼吸衰竭,死亡日期:2025年10月15日1时22分。

2.尸检报告:根据尸表检验,死者付*伟头顶部可见一4.5cm×5.0cm头皮擦挫伤,根据其损伤形态特点程度,并结合兵团二师库尔勒医院头颅CT检查结果及现场勘查等综合分析认为:付*伟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取证,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认为“10·13”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付*伟在非工作时间(请假休息期间)、非工作区域内,私自违规使用人字梯,导致其高处坠落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非责任事故。

五、防范整改措施

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遏制同类事故再次发生,针对事故相关单位提出如下防范整改措施:

河南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是必须立即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责任体系。要彻底纠正“重施工场地,轻生活区域”的管理偏差,将生活营地、员工宿舍等全部非生产区域纳入企业统一、规范的安全管理体系。要立即完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覆盖全体员工的安全责任书签订机制,确保责任传导至末端。二是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立即对项目生活营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重点彻查违规登高器具使用、违规用电用火、消防设施缺损、安全通道堵塞等问题。三是强化基础管理与教育培训。以此次事故为警示开展全员专题教育,强化员工在工余时段风险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