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阿瓦提澎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1·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6/03/16 17:36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点击数: [打印]

2025年11月9日9时50分许,库尔勒市阿瓦提乡辖区内库尔勒澎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轧花厂内(以下简称“澎迈农业轧花厂”)一装载机在运输蛋卷棉的过程中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21.2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2025年11月20日库尔勒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纪委监委、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发改委、农业农村局、商工局、人社局、总工会、阿瓦提乡人民政府等单位和部门组成的“11·9”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阅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认定,库尔勒阿瓦提澎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1·9”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企业违规安排不具备装载机驾驶资格人员上岗操作,且现场作业区域安全管控缺失,厂内人员违规进入车辆作业区域停留,造成1人被撞倒遭碾压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库尔勒澎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MACPF9307M,成立日期:2023年7月7日,法定代表人:李丝丝,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农业专业辅助性活动;粮油仓储服务;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机械设备租赁;农业机械租赁;棉花加工;棉花收购;棉花种植;棉花加工机械销售;农作物种子经营(仅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饲料原料销售;棉、麻销售等。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李*丝,女,汉族,群众,职业:库尔勒澎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址:新疆库尔勒市石化大道****;现住址:库尔勒市锦泰公寓****。

2.陈*刚,男,汉族,群众,职业:澎迈农业轧花厂厂长,户籍地址:新疆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尼尔镇****;现住址:新疆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尼尔镇****。

3.努*提·赛*提,男,维吾尔族,澎迈农业轧花厂装载机驾驶员,户籍地址:新疆莎车县阿扎特巴格镇****;现住址:库尔勒市阿瓦提乡澎迈农业轧花厂员工宿舍。

4.黄*洪,男,汉族,群众,职业:农民,户籍地址:新疆库尔勒市普惠乡****;现住址:库尔勒市109号小区****。系库尔勒澎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丝的公公,未在公司任职,参与澎迈农业轧花厂现场管理。

5.向*阳,男,汉族,群众,职业:个体,户籍地址:新疆库尔勒市普惠农场****;现住址:库尔勒澎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阳为黄*洪朋友,未在库尔勒澎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任职,参与澎迈农业轧花厂现场管理。

6.荣*,男,汉族,群众,职业:新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址:湖北省仙桃市三伏潭镇****;现住址:澎迈农业轧花厂员工宿舍。

(三)事故车辆及驾驶员情况

1.事故车辆:事故车辆为新28工13126号牌柳工855N型轮式装载机,装载机登记所有人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库尔勒澎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整机质量17000千克,装载机行驶证登记日期为2025年10月23日,2025年10月23日该装载机向农机监理部门进行备案,已购买车辆保险。

2.事故车辆驾驶员:努*提·赛*提,2025年9月到澎迈农业轧花厂工作,2025年10月6日与澎迈农业轧花厂签订劳动合同,不具备装载机驾驶证。经调查询问,努*提·赛*提本人到澎迈农业轧花厂工作之前未驾驶过装载机。

(四)合同签订情况

1.陈*刚劳动合同:2023年7月6日起,新疆澎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任命陈*刚为澎迈农业轧花厂厂长,任期三年。2023年8月31日,库尔勒澎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陈*刚签订劳动合同,聘任陈*刚为澎迈农业轧花厂厂长,每月工资8000元,合同期限自2023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

2.努*提·赛*提劳动合同:2025年10月6日,库尔勒澎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努*提·赛*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要求努*提·赛*提在澎迈农业轧花厂内从事装卸(铲车)工作,劳动报酬为每月5000元,合同期限自2025年10月6日起,至本轧花季结束。

3.2025年10月1日,库尔勒澎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与新疆****商贸有限公司(乙方)签订《2025年度籽棉加工合同》(合同号:PMHT20251001)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合同约定乙方工作范围“从喂花、清花、轧花、皮清、打包、刷包、运包、不孕籽打包、车间内场卫生等事项,并承担车间所有工人的工资、材料费、生产车间电费等。加工费工价:按照合同约定加工费,合同期限:一个棉花加工生产周期,从2025年度至2026年度轧花期结束”。《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约定了甲乙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的权利及义务。

(五)事故相关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1.库尔勒澎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10月6日与努*提·赛*提签订合同,明知努*提·赛*提不具备装载机驾驶证后,仍安排其驾驶装载机;对驾驶员努*提·赛*提未开展岗位教育培训,未告知厂内车辆安全行驶注意事项;装载机作业区域未设置车辆限速标志牌及警示标志;制定的《库尔勒澎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业车辆管理制度(2023)》(厂区内车辆限速15千米每小时)不符合国家标准;轧花厂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荣*驾驶电动车、陈*刚戴耳机进入棉花加工区域;事故发生后黄*洪、向*阳涉嫌伪造事故现场,谎报事故信息。

2.新疆****商贸有限公司,根据《2025年度籽棉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的“运花”为运输加工好的皮棉,蛋卷棉运输不属于加工合同要求范围,故新疆****商贸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不负有相关责任。

3.库尔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9月1日牵头市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消防救援大队及相关属地政府等单位部门,对棉花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9月3日,联合检查组对澎迈农业轧花厂进行复工前的安全检查,共发现4条问题隐患,已于10月13日完成整改。但在检查过程中,市发改委对车辆作业、加工机械操作等高风险环节排查不够细致,未发现企业未按规定设置车辆作业限速标志牌及警示标志的问题。

4.库尔勒市农业农村局,9月3日参与澎迈农业轧花厂复工前联合检查,重点核查厂内大型工程机械的车辆证照、登记备案及驾驶员资质,对装载机、挖掘机等机械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反馈2条问题隐患。针对复工初期人员未完全到岗的情况,现场向厂内负责人进行了大型工程机械安全操作提示。

5.阿瓦提乡人民政府,能够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截止2025年11月9日共对澎迈农业轧花厂进行安全检查3次,参与联合检查3次,共反馈问题隐患17条,对轧花厂内机动车管理、安全警示标志、消防安全等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但企业整改情况无相应的印证资料,安全检查问题隐患未有效闭环。属地监管在检查深度与隐患闭环治理上仍存在不足。对企业装载机无证驾驶、厂内警示标识、车辆限速标识缺失等问题未有效发现并督促整改到位。

(六)事故当天天气情况

天气:晴;温度:13℃;湿度18.0%;风向:无风。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根据现场视频监控、现场勘验及相关人员询问资料,事故发生经过如下:

2025年11月9日9时许,荣*骑电动车在澎迈农业轧花厂内巡视棉花生产加工情况;

9时49分许,荣*在经过装载机作业区域时与正在厂内巡视的厂长陈*刚碰面,因棉花加工的质量问题,2人站在三层蛋卷棉堆叠的棉垛旁交谈(荣*推着电动车,陈*刚当时戴着耳机。据荣*及厂内其他人员询问笔录,陈*刚有戴耳机听小说的习惯),此时装载机停靠在2人旁边,驾驶员努*提·赛*提与一名路过轧花厂工人说话;

9时50分许,陈*刚与荣*移至棉垛前交谈,此时2人位于装载机正前方约5米处,背对着装载机。努*提·赛*提与轧花厂工人结束交谈后,启动装载机驶向在前方交谈的2人。装载机撞到2人后,荣*反应迅速撤向一边,厂长陈*刚则被装载机左前轮碾压。

10时许,向*阳联系黄*洪说明事故情况,商量处理措施。因害怕厂区内发生事故影响生产,2人通话结束后,向*阳安排人员将澎迈农业轧花厂内的事故现场转移至厂区外道路上。

(二)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方位:现场位于新疆库尔勒市阿瓦提乡人和农场澎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轧花厂内。以现场为中心,现场的东侧为夏之梦生态采摘园;现场的南侧为棉花地,沥青路西侧是萨依开其路,萨依开其路西侧是人和农场居民区;现场的北侧是土路,土路的北侧是轧花厂。

中心现场:中心现场位于新疆库尔勒市阿瓦提乡人和农场库尔勒澎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轧花厂内;该轧花厂东北侧是大型车辆进出大门,大门处有一个地磅,地磅的东侧是办公室。通过地磅向东南侧为水泥路面的道路,道路两侧堆放着蓝色塑料包装袋捆扎的方形脱籽棉包。院落中部是二层至三层楼高度的轧花车间。轧花车间西北侧堆放着打包好的棉包,轧花车间东南侧堆放着蛋卷棉和成堆的棉花。院落东南侧是宿舍和办公室。

在轧花车间东南侧空地处堆放着棉花,部分蛋卷棉已拆除黄色塑料布,堆放在空地处,等待进料。棉花堆周围堆放着三层蛋卷棉。在成堆蛋卷棉周围有装载机工作,在院内中部停放着一辆黄色柳工装载机。

在轧花厂东南侧、11号垛东北角空地水泥地面上有擦划痕迹,现场地面为水泥地面和六角形方砖地面,现场其他未见异常。

(三)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11月9日11时许,赵*将陈*刚送到巴州人民医院(南院区)后拨打110报警电话;

12时40分许,经库尔勒市公安局阿瓦提乡派出所经现场核查后,向库尔勒市公安局报送道路交通事故信息;

13时13分许,库尔勒市公安局接报核查后,向库尔勒市委、市政府、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报送道路交通事故信息;

13时20分许,阿瓦提乡经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后,向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报送道路交通事故信息;

13时30分许,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向库尔勒市委、市政府电话报告道路交通事故信息;

15时13分许,市公安局阿瓦提乡派出所经深入调查,发现该起事故涉嫌伪造事故现场,向市公安局报告。市公安局接报后向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报送深入调查后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15时20分许,阿瓦提乡向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报送核实后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15时30分许,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向库尔勒市委、市政府、巴州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报送事故快报。

(四)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

2025年11月9日9时50分许,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通知向*阳和厂内财务总监赵*,并观察陈*刚的受伤情况;

9时55分许,赵*赶到事故现场后,发现陈*刚情况危急,于是和秦宗学等人将陈*刚抬上车送往医院;

10时30分许,陈*刚被送至巴州人民医院(南院区)接受救治;

11时40分许,陈*刚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5年11月15日,库尔勒澎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黄*洪、向*阳)与陈*刚家属达成赔偿和解并签订《谅解书》,截止11月15日,第一期赔偿金已完成赔付。

(五)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阿瓦提乡立即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及巴州人民医院(南院区),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在事故现场,相关部门整体联动,有序开展现场核查工作,有效避免了因企业谎报或者信息不全可能引发的决策偏差与衍生风险。综合评价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响应迅速、措施得当,实现了科学高效的救援与处置,有效防止了次生事故、群体性事件及社会舆情的发生。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共计约221.2万元。

死亡人员:陈*刚,男,汉族,群众,职业:澎迈农业轧花厂厂长。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装载机驾驶员不具备装载机驾驶证,在驾驶装载机运输蛋卷棉时,因蛋卷棉遮挡部分视线,且未充分观察装载机行驶路线,撞到在车辆作业区域内违规停留的2人,造成1人被碾压死亡。

(二)事故相关检测和鉴定情况

根据库尔勒市刑警大队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库)公(尸)鉴(法)字〔2025〕132号,综合分析认为:死者陈*刚系胸部遭受巨大钝性外力作用,导致胸主动脉破裂、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引发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三)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1.澎迈农业轧花厂在明知努*提·赛*提不具备装载机驾驶证的情况下,仍让其驾驶装载机;

2.企业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陈*刚、荣*存在驾驶电动车、戴耳机进入棉花生产加工区域违规行为;

3.澎迈农业轧花厂未对努*提·赛*提进行岗位安全教育培训,未告知其岗位安全风险和注意事项;

4.澎迈农业轧花厂制定的《库尔勒澎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业车辆管理制度(2023)》(厂区内限速15千米/小时)不符合《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6.4.2[[[1]《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6.4.2:机动车行驶下列地点、路段或遇到特殊情况时的限速要求应符合表4的规定。限速地点、路段及情况:进出厂房、仓库、车间大门、停车场、加油站、上下地中衡、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或拖带损坏车辆时,最高行驶速度为5千米每小时。]]标准要求,且生产区域未设置限速标识牌,未设置“当心车辆”、“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等警示标志。

五、对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相关责任人员

陈*刚,男,汉族,群众,澎迈农业轧花厂厂长,2023年7月6日任现职。作为轧花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及时消除“装载机驾驶员不具备驾驶资格证、且缺乏相应驾驶经验”的事故隐患;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未有效实行厂内车辆管理制度,对装载机驾驶员岗位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不足;棉花加工区域管理混乱,车辆作业未制定作业路线,作业区域人员走动频繁极易造成事故发生;未以身作则遵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戴耳机进入车辆作业区,在车辆作业区域与人交谈。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建议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努*提·赛*提,男,维吾尔族,群众,澎迈农业轧花厂装载机驾驶员。明知自己不具备装载机操作证且未经专业培训的情况下,从事装载机装卸工作。专业技能不足,启动装载机后未充分观察装载机行驶路面情况,导致撞到位于装载机前交谈的荣*、陈*刚2人,将陈*刚碾压致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向*阳,男,汉族,群众,个体,自2023年起参与澎迈农业轧花厂的现场管理。事故发生后,存在伪造事故现场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格依法及时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通知》(高检会〔2008〕5号)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黄*洪,男,汉族,群众,农民,参与澎迈农业轧花厂的现场管理。事故发生后,存在伪造事故现场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格依法及时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通知》(高检会〔2008〕5号)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库尔勒澎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明知努*提·赛*提不具备装载机驾驶证后,仍安排其驾驶装载机;轧花厂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荣*驾驶电动车、陈*刚戴耳机进入棉花加工区域;对驾驶员努*提·赛*提未开展岗位教育培训,未告知厂内车辆安全行驶注意事项;装载机作业区域未设置车辆限速标识牌及“当心车辆”、“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等警示标志;事故发生后涉嫌伪造事故现场,谎报事故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五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三条[[[7]《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本规定,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建议由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四)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李*丝,女,汉族,群众,库尔勒市澎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23年7月6日任现职。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制定符合国家标准及本单位实际的作业车辆管理制度;未制定装载机驾驶岗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未督促开展驾驶员岗位安全及技能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厂长及外包单位人员未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项[[[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五)建议内部处理人员

荣*,男,汉族,群众,新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5年10月承包澎迈农业轧花厂棉花加工。作为加工业务承包方,未遵守澎迈农业轧花厂内部安全管理规定,无视轧花厂火灾及车辆伤害风险,在车辆作业区域内违规骑行电动车,与厂长陈*刚2人违规在车辆作业区域停留。建议由库尔勒澎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及厂内安全管理规定对荣*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

(六)对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库尔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中“三管三必须”[[[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党委领导、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的规定,未有效落实行业领域监管责任,对轧花厂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责成其向库尔勒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七)对属地管理单位的处理建议

阿瓦提乡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中“三管三必须”的规定,在对辖区内企业安全检查深度与隐患闭环治理上仍存在不足。对企业装载机无证驾驶、厂内警示标识、车辆限速标识缺失等问题未有效发现并督促整改到位。责成其向库尔勒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防范整改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该起事故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库尔勒市澎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1.立即开展全面整治,彻底消除事故隐患

一是设置作业现场安全警示与隔离设施。对厂区内车辆作业区域施划地面标线,清晰划定员工专用通道与作业区域边界;二是设置警示标志,在厂区入口、交叉路口、转弯处、棉花加工区域等关键点位设置车辆限速标识牌、“当心车辆”、“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等警示标志,确保标识清晰、完好、夜间可视。

2.严格作业人员资质管理与安全培训

一是严格各岗位准入制度,对所有从事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危险作业人员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的需要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一律严格审查,确保作业人员具有从事本岗位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二是组织全体从业人员开展一次全覆盖的厂内安全教育,重点学习厂内车辆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和事故应急报告流程。

3.规范事故应急管理,严肃信息报告纪律

一是立即修订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特别明确事故初始信息报告的程序、时限、内容和责任人。确保一线员工和班组长知晓事故发生后必须第一时间向谁报告、如何报告;二是彻查事故信息“谎报”行为,建立事故信息报告责任追究制度,对事故信息出现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行为人严肃处理。

(二)库尔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遏制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市发改委要组织全市棉花加工企业开展警示教育大会,同时要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时段、重点企业日常检查与联合检查的力度和精准度,强化轧花厂火灾、机械伤害、车辆伤害等事故隐患安全监管;针对动火、登高、临时用电等高危险作业,督促企业严格审查从业人员资格,确保其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要重点提示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强化事故信息上报及应急救援培训,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做到事故信息及时如实上报、积极组织应急救援,坚决杜绝事故信息报送违法违规行为。

(三)库尔勒市农业农村局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防范同类问题再次发生,进一步强化对大型工程机械的安全监管,库尔勒市农业农村局要完善检查标准,严格执行“人机同查”,确保人员持证与设备登记同步核验,彻底消除监管盲区;要常态化开展专项培训与警示教育,切实提升全行业安全意识与操作规范,从而全面堵塞管理漏洞,坚决守住安全生产红线。

(四)阿瓦提乡人民政府

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抓实抓细。在持续开展监督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深挖细查、提升检查质效,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实行清单化管理,限期整改、到期复核、闭环管理,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以严实作风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坚决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