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8·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6/01/15 11:38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点击数: [打印]

2025年8月6日,库尔勒市兰干路都市春天生态园前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5万余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2025年8月18日,库尔勒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纪委监委、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人社局、总工会等单位和部门组成的“8·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阅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库尔勒市“8·6”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赵*未确保安全文明驾驶,驾驶期间拨打电话,分心未注意观察道路行驶情况,与同向未实行分道行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巴州*****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2月28日,注册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天山辖区天山西路****;注册资本:300万元;法定代表人: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331Y;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筑劳务分包:路基路面养护作业。(依法须经批准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巴州*****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新交运管许可〔巴〕字652801****57号,由库尔勒市交通运输局于2025年5月30日第一次核发,有效期:2025年04月06日至2029年04月05日。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新M880**号车,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厂牌型号:解放牌/CA5250ZLJ**********M5,车辆识别代号为:LFNKR**********75,车身颜色:绿,发动机号:311******43,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巴州*****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赵*(2025年5月22日,赵*将新M880**号车辆挂靠至巴州*****运输有限公司,挂靠期限2025年5月22日至2026年5月21日,挂靠服务费3000元/年)。检验有效期止:2026-05-31,机动车状态:正常,登记住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天山辖区天山西路****,初次登记注册时间:2019-05-16;保险情况: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道路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经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新M880**号重型自卸货车,近三年无交通违法记录。

2.新MAB32**号车,车辆类型:两轮电动车,品牌型号:立马,车辆识别代号为:954**********57,车身颜色:白/黑,车辆所有人:鲁**,登记地址:新疆库尔勒市兰干乡****,发牌日期:2025年2月21日。

(三)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赵*,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52801********3419,驾驶证编号:6528******43,准驾车型:B2,驾驶证状态:正常,初次领取日:2010年04月12日,有效期至:2026年04月12日,户籍所在地:新疆库尔勒市****,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职业:新M880**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事故中驾驶新M880**号重型自卸货车)。

经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赵*(身份证号码652801********3419),持有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状态:正常,档案编号:6528******43,初领日期:2010-04-12,有效期至:2026-04-12,近三年有34起交通违法记录已处理(车辆标识不全9起、超载5起、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5起、违反禁令标志指示4起、遗洒飘散载运物3起、号牌不清晰不完整3起、安全设施不全2起、不按规定会车2起、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1起)。

2.鲁**,女,汉族,身份证号码:510322******7821,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寿镇****,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兰干乡****,职业:务工。

经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新MAB32**号两轮电动车驾驶员鲁**(身份证号码:510322******7821)无机动车驾驶证,近三年有3起交通违法记录(其中1起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已处理、2起驾驶自行车违反载人规定未处理)。

3.庄**,男,汉族,身份证号:652801********0510,户籍所在地:新疆库尔勒市交通西路****,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职业:巴州*****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4.曹**,男,汉族,身份证号:622201********5413,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职业:巴州*****运输有限公司经理兼车队队长。

5.黄**,男,汉族,身份证号:652828********0310,户籍所在地:新疆库尔勒市库尉北路****,职业:巴州*****运输有限公司安全员。

(四)事故发生前新M880**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轨迹

2025年8月6日6时37分,新M880**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库尔勒市恰尔巴格乡派出所西南94米停车场出发;

7时54分,新M880**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上户西站料场装料;

8时21分,新M880**号重型自卸货车从上户西站料场装料出发前往塔指西路1标段;

8时54分许,新M880**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塔指西路1标段出发前往上户西站料场装料;

9时44分许,新M880**号重型自卸货车从上户西站料场装料出发前往塔指西路1标段;

10时17分许,新M880**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塔指西路1标段出发前往上户西站料场装料;

10时54分许,新M880**号重型自卸货车从上户西站料场装料出发前往塔指西路1标段;

11时30分许,新M880**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塔指西路1标段出发前往上户西站料场装料;

12时16分许,新M880**号重型自卸货车从上户西站料场装料出发前往塔指西路1标段;

12时52分许,新M880**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塔指西路1标段出发前往上户西站料场装料;

15时11分许,新M880**号重型自卸货车从上户西站料场装料出发前往塔指西路1标段;

15时48分许,新M880**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塔指西路1标段出发前往上户西站料场装料;

16时24分许,新M880**号重型自卸货车从上户西站料场装料出发前往塔指西路1标段;

17时02分许,新M880**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塔指西路1标段出发前往上户西站料场装料;

17时39分许,新M880**号重型自卸货车从上户西站料场装料出发前往塔指西路1标段;

18时11分许,新M880**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塔指西路1标段出发前往上户西站料场装料;

18时55分许,新M880**号重型自卸货车从上户西站料场装料出发前往塔指西路1标段;

19时32分许,新M880**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塔指西路1标段出发前往库尔勒市恰尔巴格乡派出所西南94米停车场,19时38分许,新M880**号重型自卸货车延兰干路延伸段由东向西行驶至都市春天生态园前事发地点。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8月6日19时38分许,赵*驾驶新M880**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库尔勒市兰干路延伸段由东向西行驶至都市春天生态园前路段时,与同方向鲁**驾驶的新MAB32**号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鲁**受伤以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鲁**于2025年8月6日20时50分许经库尔勒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六)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1.事故现场位于兰干路延伸段都市春天生态园前路段,一般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安全岛施工未完成(安全岛进出口与道路路面未铺平,造成路面与安全岛进出口有落差),道路两侧均有绿化带,双向6条机动车道,两条非机动车道,道路限速50km/h。沥青路面,道路平直、干燥,视线良好。

2.现场所留事故车辆2辆,车牌号为新M880**号重型自卸货车,停靠于兰干路延伸段都市春天前路段右侧车道内,方向为东向西,新MAB32**号两轮电动车停靠于新M880**号重型自卸货车右后侧,方向为东向西,两车均为左、右部位发生碰撞,新M880**号重型自卸货车刹车印长0m,新MAB32**号两轮电动车倒地痕迹长6.9m。


图1现场方位照相


图2现场概览照相


图3现场正面照相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2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5万余元。

(八)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鲁**,女,汉族,身份证号码:510322******7821,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寿镇****,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兰干乡****,职业:务工。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8月6日19时40分53秒,库尔勒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反馈电话:2062110)报称:发生交通事故,一名女士(汉族)受伤,需要急救120;

8月6日19时41分,接到报警后公安局恰尔巴格派出所巡警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同时拨打120救援电话;

19时44分,库尔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第一支执勤警力赶到事故现场,反馈伤者已送往库尔勒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19时46分,库尔勒市公安局恰尔巴格派出所赶往现场处置;

19时48分库尔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领导带领事故中队民警到达现场并展开现场调查与勘验;

20时50分许,伤者鲁**经库尔勒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1时许,库尔勒市公安局向库尔勒市委、市政府、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报送事故情况;

21时10分许,库尔勒市应急指挥中心向库尔勒市委、市政府、巴州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报送事故信息。

(二)事故处置情况

2025年8月06日19时41分,接到报警后公安局恰尔巴格派出所巡警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同时拨打120救援电话;

19时44分,交警大队第一组执勤警力赶赴事故现场、库尔勒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护车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19时50分,伤者鲁**送往库尔勒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鲁**于2025年8月6日20时50分许经库尔勒市第一人民医院确认抢救无效死亡。

2.善后情况:2025年8月7日,死者鲁**被安葬。善后工作正在有序进行,家属情绪稳定。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库尔勒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迅速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将事故情况报送至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及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库尔勒市公安局主要领导到达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此次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科学、有序,整体舆情平稳,未引发群体性社会事件,社会秩序稳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赵*驾驶新M880**号重型自卸货车延兰干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都市春天前路段,未确保安全文明驾驶、驾驶期间拨打电话分心未注意观察是造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鲁**驾驶新MAB32**号两轮电动车驾驶未实行分道通行是造成该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新中信司鉴中心〔2025〕毒字第7707号鉴定意见:采血管编号为17177389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2)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新中信司鉴中心〔2025〕毒字第7708号鉴定意见:采血管编号为17177479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3)库尔勒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库公鉴/检(法理)〔2025〕08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①死亡原因:根据尸表所见,死者全身可见多处损伤,双侧肋骨触及多发性、粉碎性骨折,骨盆触及粉碎性骨折,会阴部见一大创口,盆腔组织从该创口外露出等综合分析认为,鲁**符合胸、腹腔脏器损伤破裂死亡。②损伤形成:根据死者损伤形态、特点、程度并结合案情推断,其损伤符合交通事故所致损伤形成特点。

(4)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新中信司鉴中心〔2025〕痕鉴字第2770号检验报告:①新M880**号车制动性能合格;②新M880**号车车体右侧前部与新MAB32**号两轮电动车车体左侧碰撞接触;③新M880**号车与新MAB32**号两轮电动车碰撞接触点南北方向位置位于现场道路中心线以北6.9m处,东西方向位置位于现场路面所留刮地痕起点附近处;④新M880**号车道路交通事故瞬间车辆速度为43km/h。

(三)事故间接原因

1.巴州*****运输有限公司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主要表现在:(1)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6月-7月-8月安全生产例会记录制作一次性完成,存在资料造假问题;(2)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台账,在明知肇事车辆新M880**未办理城市道路运输通行证的情况下,放任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3)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见对驾驶员赵*的安全教育培训资料。

2.巴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巴州*****运输有限公司指导帮扶不到位。

3.库尔勒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发现该路段导流岛与路面衔接处存在错台问题。

4.库尔勒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发现的隐患督促相关部门整改,未落实闭环。主要表现在:库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兰干路中队,在事故发生前已排查该路段存在的隐患,虽抄告至相关部门提醒整改,但未盯办相关部门将存在的隐患彻底整改到位。

(四)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当事人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之规定。

当事人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赵*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鲁**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四、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赵*,男,汉族,群众,新M880**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2025年5月22日将新M880**号车辆挂靠至巴州*****运输有限公司。2025年8月6日驾驶新M880**号重型自卸货车延兰干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都市春天前路段,未确保安全文明驾驶、驾驶期间拨打电话,分心未注意观察车辆行驶情况,与同向行驶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建议由库尔勒市公安局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报请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巴州*****运输有限公司,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6月-7月-8月安全生产例会记录制作一次性完成,存在资料造假问题;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台账,在明知肇事车辆新M880**未办理城市道路运输通行证的情况下,放任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未有效落实安全教育培训,未见对驾驶员赵*的安全教育培训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由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庄**,男,汉族,群众,巴州*****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4年8月任现职。作为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在岗履职。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例会等规章制度,会议记录一次性制作完成;未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监督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部署不落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由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2.曹**,男,汉族,中共党员,巴州*****运输有限公司经理、车队队长,2025年1月1日任现职。分管安全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不到位。6月、7月、8月安全生产例会记录制作一次性完成,涉嫌资料造假,且未对驾驶人赵*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在肇事新M880**号重型自卸货车未办理城市道路运输通行证的情况,仍然放任车辆肆意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则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与其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由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3.黄**,男,汉族,群众,巴州*****运输有限公司安全员,2025年4月12日任现职。6月、7月、8月安全生产例会记录制作一次性完成,涉嫌资料造假,且未对驾驶人赵*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四)库尔勒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建议由库尔勒市住建局牵头,对全市范围内存在同一类型的道路隐患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分批次进行整改,并由库尔勒市住建局对库尔勒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及库尔勒市公安局。

(五)巴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巴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巴州*****运输有限公司指导和帮扶不到位的问题,建议制定年度执法计划,加强对全市运输企业安全检查和指导帮扶。

(六)库尔勒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库尔勒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兰干路中队,负责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未盯办落实隐患闭环整改,暴漏出其工作责任心不强。依据《库尔勒市公安局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议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及库尔勒市公安局。

五、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严格落实运输企业主体责任,狠抓问题隐患整改

针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巴州*****运输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再次发生。一是要从严规范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健全完善各类基础台账,强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管理,对违规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切实夯实安全管理根基;二是严格落实人员安全培训及考核要求,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完成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资,提升全员履职能力;三是严格规范车辆运营管理,坚决杜绝无手续运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从严落实车辆运营管控要求,确保各类车辆依法合规上路。

(二)进一步强化做好货运、道路的监管责任

1.交通运输部门要汲取此次交通事故的教训,强化对辖区道路运输公司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和安全生产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企业法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具有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取得相关证照;完善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驾驶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并如实记录,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强化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查以及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严格落实车辆GPS动态监控职责,实时监控所属车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闭环式整改。

2.住建部门要进一步压实维护辖区道路面平整、标志标牌标线清晰、交通安全设施完好等工作。全面整改道路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漏洞及短板,对施工中的道路按照施工方案施工,对未履行相关施工规范道路,进行全面整改。按照安全生产原则,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三大责任”和各项事故预防措施落地见效。

(三)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执法管控

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辖区道路、群众出行习惯,对现有施工道路未施工完毕路段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并结合“8·6”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对辖区的重点时段、重点路段进一步合理安排勤务,切实加强路面管控力度,加大违法交通行为的查缉处罚力度,提高路面综合执法率和管事率;加大对大型车辆“通行证”办理的审核、审查力度,对于办理通行证的车辆要常态化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未办理通行证的车辆要加大路面管控、严抓严罚,突出震慑作用。

(四)加强针对重点路段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交通管理部门、住建部门要切实落实施工重点路段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特别是主要通行的道路、人员密集等施工未完毕的路段安装警示标牌标语、凹凸反光镜等安全设施,切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交通管理部门要针对本次事故在全市范围内召开同行业企业警示教育大会,做到“一企出事故、万企受教育”。宣传部门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短(微)信等宣传工具,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多方位的宣传教育模式,扩大宣传教育面,提升交通参与者遵纪守法意识。

库尔勒“8·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