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6日16时30分许,库尔勒市铁克其乡腾飞社区新疆汇好乐购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2025年1月3日库尔勒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纪委监委、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工信局、市住建局、市总工会、铁克其乡等单位和部门组成的库尔勒铁克其腾飞社区新疆汇好乐购连锁超市有限公司“12·26”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询问谈话、调查取证、技术分析、专家论证和综合研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库尔勒铁克其腾飞社区新疆汇好乐购连锁超市有限公司“12·26”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因地下室墙体拆除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导致其被坍塌墙体压覆致死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 新疆汇好乐购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4年11月19日,法定代表人:冯**,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QR86,住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49号农民安置市场(特色风情街)二期商业综合体宝域农副产品交易中心9幢地下一层。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一般项目:日用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卫生洁具销售;户外用品销售;针纺织用品销售;照明器具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日用品批发;玩具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美发饰品销售;茶具销售;家居用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医疗器械类);体育用品及器械批发;鞋帽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化妆品零售;礼品花卉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箱包销售;鞋帽销售;文具用品零售;纸制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 唐**,女,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0623198610234028;户籍地:新疆库尔勒市西尼尔镇红旗路A区182号;现住址:库尔勒**小区**苑*号楼*单元*室。职业:新疆汇好乐购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总经理,2024年11月20日新疆汇好乐购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唐**全权负责汇聚城负一楼项目前期对接协调规划建设及后期经营管理工作事宜。
2. 杨**,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23**********3377;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现住址: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职业:务工。
3. 贾**,男,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350;户籍地/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街道**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职业:务工。
(二)合同签订情况
1. 2024年11月20日,新疆亿家汇好乐购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与库尔勒**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自2024年11月20日至2029年11月19日,库尔勒**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将库尔勒市****地下一层租赁给新疆汇好乐购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租赁期限为5年。
2. 2024年12月17日,新疆汇好乐购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与杨**签订承包合同、装修承诺书、防火安全责任书及施工安全协议书,将汇聚城负一层的人工砸墙、挖沟、清运垃圾工作承包给杨**个人。双方约定承包款为每平方米30元,挖沟每米200元。
(三)相关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1. 新疆汇好乐购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未将项目工程发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企业与杨**签订的《承包合同》《施工安全协议书》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未对作业现场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未对作业现场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2. 库尔勒**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在租赁期间库尔勒**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对新疆汇好乐购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租赁场地进行了安全检查,并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履行了检查义务,对新疆汇好乐购连锁超市进行了统一协调、管理,其在履行义务方面无明显过错。本次事故因新疆汇好乐购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装修施工人员的不当操作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库尔勒**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不承担相应责任。
(四)事故当天天气情况
2024年12月26日:天气晴,温度-8.0℃,相对湿度75.0%,风向:北风。
二、 事件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根据现场勘验、相关人员询问,事故发生经过如下:
2024年12月19日,贾**晚上主动联系杨**介绍工作,杨**就让贾**加入汇聚城地下一层装修工作;
2024年12月24日杨**、刘*琴、刘*平和贾**4人开始在汇聚城负一楼拆墙,一共三面墙;
2024年12月26日9时20分许,杨**、刘*琴、刘*平和贾**4人开始工作,刘*平和贾**开始拆除第三面墙体,第三面墙是东西向,4人计划将墙体向北侧放倒,刘*平和贾**两人先将墙体上部凿出五、六十公分,之后将墙体与承重梁连接的钢筋切除。杨**和刘*琴负责清理施工垃圾,直至13时30分许下班;
14时30分许,杨**、刘*琴、刘*平和贾**4人吃完午饭返回汇聚城负一楼开始干活,杨**和刘*琴继续负责清理施工垃圾,刘*平和贾**将墙体上面和两边的钢筋全部切除,之后刘*平和贾**2人开始对墙体底部进行凿挖;
16时30分许,刘*平和贾**2人已经将墙体底部凿挖至11~12公分,刘*平因去厕所停止了凿墙,贾**继续砸墙,因墙体支撑强度不够倒向贾**,将其压覆在墙下。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库尔勒市铁克其路汇聚城。以现场为中心,现场的东侧为全季酒店;现场的南侧为观湖木槿园小区;现场的西侧为一条南北向铁克其路;现场的北侧为一条与南北向铁克其路相交的东西向建国南路。
中心现场位于库尔勒市铁克其路汇聚城地下室;现场有汇聚城地下室入口进入,下至地下室,地下室为毛坯大平层,地面为水泥地面。现场位于靠地下室台阶东北角处,现场见一辆电动运输车,该车车头朝西南停放。电动车运输车北侧地面见一个倒塌的墙,该墙南北长500厘米(原长763厘米)、东西宽450厘米(原高526厘米)、墙厚25厘米。该墙东北角及东南角各见一座承重墙,该承重墙为圆柱形状。在距东北角及东南角各见一个承重墙,该承重墙为圆柱状。在距东南角承重墙西210厘米、距东南角承重墙北110厘米处中心现场地面见一处范围为50厘米×40厘米的红色血迹(拍照固定)。现场承重梁与墙体钢筋连接处均被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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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事故现场图片(由北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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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信息接报及相应情况
2024年12月26日16时30许,现场人员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
17时许,铁克其乡接到事故信息后赶赴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并组织救援工作;
17时50分许,铁克其乡向库尔勒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事故信息;
17时55许,库尔勒市应急指挥中心向分别给市党办、市政办电话报告;
18时许,库尔勒市应急指挥中心向巴州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
18时20分许,库尔勒市应急指挥中心向市党办、市政办、巴州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报送了信息。
(四)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4年12月26日17时许,救护车医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经现场检查确认贾**已无生命体征。
经法医检验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库公鉴/检(法理)〔2025〕2号,死者头部、胸腔部多处损伤,额骨开放性骨折,综合分析认为:贾**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铁克其乡、新疆汇好乐购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取得联系,家属情绪稳定。2024年12月31日,杨**与死者家属签订赔偿意见书。
(五)应急救援评估
事故发生后,在库尔勒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相关部门整体联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科学有效、指挥有力、措施得当,未引发次生事故,未发生群体性事件,未引发社会面舆情。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伤亡人员情况: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死亡人员:贾**,男,汉族,身份证号:2323**********2350;户籍地/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街道**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
(二)直接经济损失: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直接经济损失共计80万元。2024年12月31日,杨**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书,对因贾**死亡事故造成的损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人及赡养人供养亲属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律规定的各项费用赔偿共计80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贾**和刘*平在进行墙体拆除作业时,违章冒险作业。在墙体上部及两边均被凿空、且没有支护的情况下,将墙体底部凿挖11~12公分后,造成墙体重心不稳发生倒塌。
(二)事故间接原因
1. 新疆汇好乐购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将项目承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员,未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在贾**等人进行施工作业时,未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 杨**不具备该项目工程承包资质,作业现场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向作业人员配齐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及时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及时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
五、对事故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贾**,男,群众,铁克其乡新疆汇好乐购超市有限公司地下超市装修拆除墙体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不足,在未确认作业安全条件的前提下,违章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新疆汇好乐购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作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主要防范措施;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监督、管理,未开展作业现场的隐患排查及治理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1]、第四十九条第一款[2]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3]、《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6.5.1.2[5]之规定,建议由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 唐**,女,群众,新疆汇好乐购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总经理,2024年11月20日任现职。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对施工作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四)(五)项[6]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7]之规定,建议由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2. 杨**,男,群众,新疆汇好乐购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地下超市装修拆除墙体作业人员、项目承包人。不具备项目工程承包资质,作业现场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及时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及时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六)项[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2[10]之规定,建议由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五)对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库尔勒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作为行业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中“三管三必须”[]的规定,对行业领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不掌握,监管不到位,导致墙体拆除项目工程存在监管盲区。责成其向库尔勒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对属地管理单位的处理建议
铁克其乡人民政府作为属地监管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中“三管三必须”的规定,未有效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汇聚城地下一层无资质承包人擅自进行施工作业,存在管理漏洞。责成其向库尔勒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防范整改措施
为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该起事故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新疆汇好乐购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深化隐患自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高风险作业实行全过程监督,隐患整改落实“责任人、措施、时限”三明确;建立健全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快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规范外包管理,终止与现有无资质承包单位及个人的合作,严格审查承包项目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记录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时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
(二)库尔勒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在全市范围内召开行业领域的警示教育,深刻剖析事故原因,举一反三,组织召开同类企业警示教育大会并通报事故情况;坚决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强化监管措施,对超市等商业场所装修项目发包过程要严格监管,严禁无相关资质的单位及个人承包工程,切实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优化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坚决遏制类似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三)铁克其乡人民政府
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作用,加强对辖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辖区内的装修工程、建设工程的巡查力度,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立即督促整改,同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从源头上杜绝安全事故,确保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库尔勒铁克其腾飞社区新疆汇好乐购连锁超市有限
公司“12·26”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