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0日10时23分,巴州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称库尔勒市上户镇喀拉苏村4组70号平房发生火灾,指挥中心迅速调集天山东路消防救援站3车14人赶赴火场扑救,火灾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8万元。火灾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大队立即提请市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概况
火灾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上户镇人民政府为成员的火灾事故调查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协同配合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形成火灾现场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5份、现场照片28张、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1份、库尔勒市公安局排除非火灾致死特征证明1份、库尔勒市气象局火灾当日天气实况证明书1份等证据材料。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为单层住宅建筑,砖木结构,耐火等级三级。建筑东侧、南侧、北侧均为平房,西侧为马路。建筑3个窗户、1个门洞位于临街位置。建筑西侧外墙上方有燃气管路贴临敷设经过,0.4千伏电线自北向南沿起火建筑外沿的高空通过,配电自李某(乙)的民房西侧外墙上配电箱引入。
三、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应急救援情况
经询问李某(甲)的老伴粱某(甲),李某(甲)、粱某(甲)二人在院内棚子下吃完早饭后,李某(甲)说包里没烟了进卧室拿烟。李某(甲)进房后一会儿,粱某(甲)就在院内听到李某(甲)叫粱某(甲)去叫人救火,粱某(甲)随即在周边呼喊求救,周边多名群众参与火灾初期处置。根据巴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的调派,库尔勒市天山东路消防救援站于2024年12月10日10时24分出动3车14人赶赴现场,11时19分抵达现场,11时30分控制火势,11时36分火势被扑灭。出警时的实时天气为阴雪天气,瞬间极大风速为6.3米/秒(4级)东南风,平均气温为-3.8℃。
四、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火灾造成1人死亡,经死者李某(甲)的家属申报,并根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185-2014)统计,直接经济损失2.8万元。
五、火灾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火灾事故原因
经调查,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12月10日9时50分许,起火部位为李某(甲)的卧室南侧,起火点为卧室大床西南角,起火原因系李某(甲)吸烟不慎引燃起火点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主要依据有:(1)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明李某(甲)体表未见机械性损伤,其死亡原因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2)对卧室双人床西南角床面进行勘验,西南角床体向下凹陷,床面覆盖泥土、枕头等被低温冻结,此处周边纺织物等下部过火、上部保存较好,且塌陷部位形成一片炭化区域,并在厨房塑料桶内有2个红河牌香烟烟盒。(3)火炉不位于起火部位,起火部位也无其他用火器具及电气线路、电气器具,火炉与卧室之间由火墙形成有效分隔,火炉与起火房间无连续性燃烧痕迹,火墙未见裂痕、孔洞。(4)卧室双人床西南角及周边未挖掘发现有电气设备残骸和电气线路故障痕迹,穿过房间的电气线路未见电气故障痕迹。(5)李某(甲)家人、村干部、周边邻居均证实李某(甲)2023年手术后长期行动不便,行走需借助轮椅或拐杖,且平时“抽烟抽的多”。(6)李某(甲)的老伴(甲)证实,李某(甲)、粱某(甲)二人在院内棚子下吃完早饭后,李某(甲)说包里没烟了进卧室拿烟,李某(甲)进房后未短时间内出来,粱某(甲)就在院内听到李某(甲)叫她去喊救火,粱某(甲)随即在周边呼喊求救。(7)粱某(乙)、王某等多人反映进入房间后全是烟,见不到明火,结合现场烟熏痕迹,起火特征为阴燃。(8)根据邻居王某反映,粱某(甲)到他家喊灭火的时间不超过10点,王某知道起火并给他人打电话的时间为10时6分,综合走访情况,结合火灾发生发展规律,推定起火时间为9时50分许。
(二)火灾事故性质
经调查,起火原因为李某(甲)吸烟不慎引燃起火点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且发生在非经营性场所(居民住宅内),不属于责任事故。
库尔勒市上户镇喀拉苏村“12·10”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