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30日5时28分许,库尔勒市天达环卫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库尔勒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为组长,纪委监委、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住建局、人社局、总工会、楼兰街道等部门单位组成的“7·30”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验检测、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处理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库尔勒市天达环卫有限公司“7·30”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未察明车后情况倒车,将在车道中躺卧的蒋XX碾压致死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个人概况
1.库尔勒天达环卫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01年06月28日,法定代表人:唐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XXXX07625P,营业场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建设辖区314国道东三巷28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是危险废物经营;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是固体废物治理,城乡市容管理,生活垃圾处理装备销售等。
2.阿XXX,男,维吾尔族,1976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801XXXX1110455X,现住址:库尔勒市阿瓦提乡小兰干村,户籍所在地:库尔勒市阿瓦提乡小兰干村,事故中驾驶“环卫—053”号特殊结构货车,持有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状态:正常。
3.蒋XX,男,汉族,1976年12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3XXXX12279217,现住址:库尔勒市文荟小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积金镇,事故中在车道内躺卧致其死亡。
(二)事故车辆情况
环卫—053号车,车辆类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辆识别代码:LWLDAXXXXEL006300,发动机号码:TCG40—006703,机动车所有人: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园林环卫市政局。该车未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主要用于清运城市生活垃圾。
(三)事故发生的经过
根据现场视频监控、相关人员询问,事故发生经过如下:
2024年7月30日5时28分许,阿XXXX驾驶悬挂“环卫—053”号特殊结构车,在库尔勒市交通西路南一巷文荟小区路段由北向南倒车时,将此路段躺卧在道路中的行人蒋XX碾压,造成其死亡。
(四)事故勘查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库尔勒市交通西路南一巷楼兰街道文荟小区路段(东经86°12',北纬41°32')。事故现场道路环境无影响视线或行驶的障碍物,水泥路面干燥完好。事故发生时间为凌晨,无路灯照明。
(五)事故当日天气情况
2024年7月30日:天气:晴;最高温度38℃,最低温度31℃;风向风力:阵风5~6级。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伤亡情况: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蒋XX,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积金镇,系库尔勒市楼兰街道文荟小区。
2.直接经济损失: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7月30日8时40分许,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接楼兰街道电话报告该事故情况;
8时58分许,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向库尔勒市委、市人民政府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9时46分许,库尔勒市应急指挥中心接公安局事故信息快报。
10时30分许,库尔勒市应急指挥中心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巴州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报送事故信息快报。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4年7月30日8时10分许,经急救120对蒋XX进行抢救无效死亡。
为妥善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7月30日9时20分至10时30分经法医鉴定后,将死者送往市殡仪馆。库尔勒天达环卫有限责任公司、楼兰街道积极做好家属抚慰工作,家属情绪稳定。正在履行审查起诉程序,初步估计赔偿人民币80万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库尔勒市委、市政府开展事故善后处理,积极做好家属安抚工作。整体舆情平稳,未引发群体性社会事件,社会秩序稳定。此次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科学、有序,未发生次生事故,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根据调查询问、现场勘验和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综合认定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驾驶员阿XXXX未察明“环卫—053”车后情况倒车,将躺卧在行车道上的蒋XX碾压,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库公鉴/检〈法理〉〔2024〕94号)鉴定意见:蒋XX符合颅脑损伤、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三)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库尔勒天达环卫有限责任公司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阿XXXX在明知视线不良、道路狭窄的情况下,强行违章驾驶。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作业人员违规驾驶垃圾清运车。未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组织作业人员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不到位,相关作业人员应急处置能力不足。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蒋XX,男,群众,在行车道上躺卧、停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规定,
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二)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阿XXXX,男,群众,未察明车后情况,未听取跟车员下车指挥的建议,冒险作业、违章驾驶“环卫—053”车,将躺卧在行车道上的蒋XX碾压致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之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库尔勒天达环卫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二十八条第一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四十四条第一款[[[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之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6.5.1.2每死亡1人,处50万元罚款。]]之规定,对其作出人民币50万元(伍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唐X,男,中共党员,库尔勒天达环卫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23年7月任现职。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履行不到位,未督促本单位从业人员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现场作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上一年度年收入40%即人民币2.83万元(贰万捌仟叁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对公司内部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库尔勒天达环卫有限责任公司,对安全管理人员、车队负责人、跟车员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问题。建议库尔勒天达环卫有限责任公司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
(六)对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库尔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中“三管三必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党委领导、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的规定,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存在管理漏洞,责成其向库尔勒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七)对属地管理单位的处理建议
库尔勒市楼兰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辖区居民群众宣传教育不到位,责成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防范整改措施
为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该起事故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库尔勒天达环卫有限责任公司
1.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认真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增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督促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杜绝出现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现场处置措施,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作业程序、救援知识能力。
(二)库尔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原则,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监管缺失、失管漏管现象立即开展自查,坚决杜绝监管盲区;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迅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及时排查治理各类生产安全隐患,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三)库尔勒市楼兰街道办事处
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作用,举一反三,总结事故教训,加强物业小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到位,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库尔勒市楼兰街道库尔勒市天达环卫有限
公司“7·30”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