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4日18时许,在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小云废品收购站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2024年5月17日库尔勒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纪委监委、市商工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开发区公安局、市西尼尔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组成的“5·14”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组织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询问谈话、调查取证、技术分析和综合研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处理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小云废品收购站“5·14”爆炸事故是一起因废品收购站从业人员缺乏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对化学物质的危险性不了解,对危险废物处置不当,切割危险塑料桶中发生爆炸,导致头面部等多处受伤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单位概况
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小云废品收购站,经营人:胡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801MA78MDXXXX,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成立于2010年8月26日,注册地为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尼尔镇第一居民区D区17号,经营范围包括再生资源回收。
(二)事故项目概况
事故发生地位于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小云废品收购站内西侧蓝色铁皮及白色铁皮搭建的简易工棚内。
(三)签订合同情况
经营者胡某某与伤者孙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未签订任何形式合同。
(四)事故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小云废品收购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缺失,未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
(五)事故勘验当日天气情况
2024年5月29日:天气晴,温度30℃,相对湿度2%,风向:无风。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根据现场勘验、相关人员询问,发生爆炸的危废塑料桶为回收站胡某某非法收购装过化学物质的容器。5月14日18时许,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小云废品收购站从业人员孙某某(伤者)在其简易工棚内,使用电动手持曲线锯切割回收的危废塑料桶发生爆炸。废桶碎片击伤孙某某腿部、胸部、头部后倒地,胡某某亲属开车将孙某某送往巴州人民医院治疗。
(二)事故现场情况
根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巴开公(综)勘【2024】)和现场照片,事故现场位于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小云废品收购站内,现场东侧为空地,南侧为天禾农机,天禾农机南侧为小康路,西侧为棚户区,棚户区西侧为泰昌路,北侧为农用地。
中心现场:由小康路天禾农机东侧的土路进入后,西侧有一间蓝色铁皮及白色铁皮搭建的房屋,房间门为红色铁质双开门,由此进入中心现场,现场东侧靠墙处堆放着塑料袋,在塑料袋废品北侧靠东墙处堆放着杂物,在杂物北侧处堆放着蓝色塑料桶废品。现场北侧靠墙处由南向北依次堆放着杂物及冷风机、冰箱等废品。在冰箱东侧地面为中心现场,在中心现场地面有一把绿色手持电动锯齿,在手持电动锯齿周围散落着蓝色塑料桶碎片。蓝色塑料桶爆炸成若干碎片,其大小尺寸、化学物质残留及来源无法追溯。
(三)人员受伤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受伤情况:事故共造成1人受伤。受伤人员:孙某某,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胡桥乡孙王楼村,现住址:库尔勒市西尼尔镇一居民区。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伤者持续治疗中,直接经济损失约30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残余化学物质的塑料桶容易蒸发,在混合空气中形成混合性易爆气体,孙某某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冒险违规作业,使用手持电动锯切割过程中,塑料桶内产生了易爆气体,从而发生爆炸,致使孙某某本人受伤。
(二)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小云废品收购站违规、违章开展危险废弃桶处置切割作业,作业现场未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导致此次事故发生。
1.擅自回收、处置危险废弃桶。
2.对作业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作业现场警示提醒不到位,导致从业人员不熟悉岗位安全规程,不掌握安全防护措施。
3.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未制定或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护。
四、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小云废品收购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要求向现场作业人员充分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对施工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作业人员不熟悉岗位操作规程;现场违规开展危险废弃装置回收切割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6.5.1.1)[]的标准,鉴于伤者是经营者胡某某的丈夫,忍受了身体之痛,支付了约30万元医疗费用,建议不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防范整改措施
为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该起事故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小云废品收购站
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作业行为,严格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切实做到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治理全覆盖和闭环管理。
(二)库尔勒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举一反三,严格落实自治州、库尔勒市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特别对该起事故在本行业领域内予以通报,并对全市废品回收站开展一次拉网式大排查、大整治,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三)西尼尔镇人民政府
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作用,加强对辖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加强辖区废品回收站安全整治,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或抄告行业监管部门,切实防范和化解各类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