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告书
吴德清(身份证号:622301********5936):
你于2026年4月3日持《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且未注册在库尔勒市普惠农场一分场卫生室的情况下,独自接诊患者并开具处方笺、输液单进行输液治疗,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百零二条,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卫生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6年8月20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库卫医罚告〔2026〕36号)。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上述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及《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公告期限为30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单位)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你在本公告期满前到库尔勒市建国南路库尔勒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103室进行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本公告期满前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库尔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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