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农田残膜回收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5/10/13 16:15 来源:市融媒体中心 点击数: [打印]

库尔勒市广大农民、种植大户、土地承包户、农业合作社、种植企业:

秋收在即,为进一步防治农田“白色污染”,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天蓝、地绿、水清、空气清新”的人居环境,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农用残膜回收要求告知如下:

一、残膜的危害需警惕

1.破坏土壤生态:残膜不及时回收,滞留在土壤中将形成永久性垃圾,阻碍水分渗透,导致土壤板结、盐碱化,降低肥力,影响作物根系生长,造成减产。

2.威胁牲畜安全:残膜与秸秆、牧草混在一起,被牛羊误食后,会影响牲畜肠胃消化,甚至引起死亡。

3.影响人居环境:残膜留在田间地头,影响村容村貌;堆积于排灌渠系中,造成水体污染;缠绕在犁头或播种机轮盘上,影响田间作业。

4.造成大气污染:随意焚烧废旧农膜、秸秆,产生大量有害烟雾和刺激性气体,严重污染空气,降低空气质量。

二、科学使用和回收农膜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的规定,您须知晓以下要求:

1.严禁使用非标地膜: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超薄地膜,拒绝“三无”产品。标准地膜是指厚度大于0.01毫米、耐候期大于180天,产品的其他指标、参数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13735-2017)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同时,符合《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DB653189-2014)新疆地方强制性标准或符合GB/T35795—2017国家标准的全生物降解地膜。推广加厚地膜、生物降解膜,遇有农用地膜质量问题时,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

2.回收要求:采用“机械回收+人工捡拾”方式,确保回收率85%以上。残膜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废旧地膜分级分类规范》,应集中运送至指定回收点,严禁随意弃置、掩埋或焚烧。

3.冬季禁牧:牲畜踩踏后的残膜难以回收,棉花等作物植株有农药残留,大量食用会危害牲畜健康及生命。建议棉花等农作物采收后,应迅速回收农田地膜。另外,库尔勒市行政区域内棉花地严禁放牧。

4.责任主体:按照“谁使用、谁回收,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使用者须在作物收获后、整地播种前完成田间残膜清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废旧农田地膜回收、再利用的组织、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组织农田地膜使用者回收废旧农田地膜,提高废旧地膜回收率。

5.回收网点(站):全市有9个回收站和12个回收点。分别为包头湖农业公司回收站、上户镇回收站、阿瓦提乡回收站、西尼尔镇回收站、兰干乡回收点、新泾济农业公司回收点、新鸿普惠农业公司回收站、哈拉玉宫镇回收站、普惠农业公司回收站;托布里其乡托布里其村回收点、普惠乡普惠村一组回收点、普惠村四组回收点、老砖厂回收点、阿瓦缇娜农业公司回收点、铁克其乡回收点、原种场回收点、库尔楚回收点、沙依东三分厂回收点、沙依东四分厂回收点、普惠牧场回收点、普惠农业公司二分场回收点。

6.纳入合同:依法将回收废旧农田地膜纳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明确土地承包方或者受让方回收废旧农田地膜责任。

7.违规处罚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个人未回收,随意焚烧、填埋、丢弃废旧农膜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农田地膜使用者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农业合作社、种植企业、回收再利用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违规行为可拨打电话0996—2106232进行举报。

农民朋友们,请自觉履行回收责任,保护耕地就是守护我们的饭碗,让我们携手推动农业绿色转型,共建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库尔勒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