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库尔勒市水利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普惠乡吾某在农场内存在擅自取水行为。他将已封停的机电井撬开,抽取地下水用于灌溉,该行为已涉嫌违法并最终受到行政处罚。

经查,吾某在未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启用封停机电井取水,且未缴纳相关水资源费用,其行为违反了水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法人员当场对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立案处理。库尔勒市水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相关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要求,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是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关停已撬开的机电井;二是对吾某处以20000元罚款;三是按照适用税额的5倍征收吾某用水期间水资源税18400元。

执法人员介绍,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取用水资源都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针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同时,《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五条第二款明确,纳税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按照对应取水类型适用税额的五倍征收。
库尔勒市水利局提醒,当前防止地下水过度开采、保护水资源形势严峻,严厉打击各类水事违法行为是保障水环境和水安全的必要措施。任何单位或个人取用水资源,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相关费用,切勿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否则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通讯员 金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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