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和《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等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指南》划定库尔勒市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库尔勒市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最终划定面积35671.72公顷,涉及塔什店镇、市直管区、上户镇、渠犁镇4个乡镇。其中,塔什店镇境内禁垦面积为86.19公顷;市直管区境内禁垦面积为26177.73公顷;上户镇境内禁垦面积为48.37公顷;渠犁镇境内禁垦面积为9359.42公顷。
二、禁止在划定的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开垦种植农作物。
三、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四、违反本公告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库尔勒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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