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据《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规划(2018-2030年)》《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成果的通知(新水保〔2019〕4号)》文件精神,结合库尔勒市当前水土保持工作实际,现将库尔勒市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公告如下:
一、塔里木河流域重点治理区,包括喀什地区、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库尔勒市、尉犁县、焉耆县、博湖县),土地面积129213平方公里。
二、各乡镇(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市水利局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强化水土保持执法,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需按照职责分工,在项目审批、资金保障、土地管控、生态监测、农业种植、林草修复等工作中协同发力,形成防治合力。
三、凡在本市区域内开展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有关手续,全面落实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库尔勒市水利局
2025年10月22日

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