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全面提升管理能力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9〕65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市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公示如下:
一、地方人民政府主体责任
责任人:岳巧玲(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联系电话:13319771676
职责:库尔勒市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全市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等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
责任人:王天亮(库尔勒市水利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联系电话:18009961968
职责:库尔勒市水利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三、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
责任人:马丹(库尔勒市水利局党组成员、水利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联系电话:18009962629
责任人:热依木江·尼牙孜(托和水厂负责人)
联系电话:13309969193
责任人:阿布都热依木·阿不力孜(普惠水厂负责人)
联系电话:13309963183
责任人:余卫东(上户水厂负责人)
联系电话:19915131414
职责: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标准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