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限期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催告(第一批)

发布时间:2026/09/07 17:40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点击数: [打印]

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第七十条: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确保道路运输市场规范有序,市交通运输局现筛查出有效期即将届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1家,详细名单见附件。请相关业户及时携带资料到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交通运输局窗口办理许可延续业务。逾期未完成延续手续,将视为自动放弃经营许可,我局将依法对到期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同时注销所配发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持过期失效证件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再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公示时间:2026年9月7日至2026年9月9日

联系人: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12-17号窗口

联系电话:0996-2209869

监督电话:0996-2154900

附件:限期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延续的业户明细21家


库尔勒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