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从源头遏制超限超载行为发生,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7号)第二十二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货运源头单位进行核查,建立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现将下列企业(附件)列为本行政区域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并将确定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单进行公示,请社会各界对重点货运源头企业进行监督,发现其所属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积极进行举报。
联系电话:0996-2157288
监督电话:0996-2154900
库尔勒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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