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3〕4号文件和《关于做好2023年度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一卡通”发放工作的通知》(新交运〔2024〕5号)、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做好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新交运〔2025〕285号)、自治州财政局印发的《关于下达2024年度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及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预算的通知》(巴财建〔2025〕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24年度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方案。
一、发放金额
2025年,自治州财政局核拨2024年度库尔勒市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及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共计1340.95万元,其中农村客运补贴资金款125.96万元,2024年城市公交补贴金额33.56万元,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金额581.43万元,新能源出租车购置资金400万元,公交都市创建城市补贴金额100万元,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创建城市补贴金额100万元。
二、发放范围
1.农村客运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客运车辆营运。截止2024年12月31日,申请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的经营者,在交通运输局办理合法、有效手续(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已参加2024年年审)正在从事农村客运营运,且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贴月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补贴管理系统”)按月进行数据申报,未按规定申报数据的经营者不予发放。
2.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公交车辆营运、新能源公交车及出租车购置,城市公交车是指在交通运输、运管部门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已经参加年审)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市交通运输局认定。
3.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20〕37号)明确:“所有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原则上均实现通过“一卡通”方式发放”。补贴资金中用于农村客运、城市客运运营补贴以及新能源车辆购置补贴的相关资金按要求纳入“一卡通”系统发放范围,国家示范城市创建奖励资金,不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由示范创建申报主体和具体实施主体按照示范创建内容使用。
三、补贴资金及标准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3〕4号文件,第三章补贴标准第九条农村道路客运运营补贴,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运营补贴,燃油燃气公交车运营补贴,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自治区根据可用资金总额和全区客运车船客座位数、运营里程总标台公里数等数据分别确定补贴标准。
(一)农村客运营运补贴
农村道路客运运营补贴发放给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农村道路客运包括州域内或毗邻县间,起讫地至少有一端在乡村且主要服务农村居民出行。
农村道路客运运营补贴资金推算公式:
每座位每公里补贴金额=资金总金额/总车辆座位公里数(1259600/22632583.04)=0.055654275元
单车座位公里数=车辆座位数*运营里程数
单车农村道路客运单车运营补贴金额=每座位每公里数0.055654275元*座位数公里数
(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
1、购置补贴
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购置补贴。纯电动巡游出租车每车补贴1万元。
2、运营补贴
城市公交车运营补贴以自治区核算标准发放。
(三)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
(1)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奖励。纳入国家公交都市创建城市名单的,奖励100万元。
(2)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奖励资金。纳入交通运输部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创建县名单的,奖励100万元。
四、发放安排
1.第一次数据公示(6月23日前结束)。市交通运输局在10日内在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公示2024年度库尔勒市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及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补贴信息(公示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补贴对象、补贴项目名称、补贴座位(标台)里程、补贴金额等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立即调整,并再次公示。
2.资金发放(7月10日前结束)。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巴州交通运输局下发的《关于做好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新交函〔2025〕285号进行资金发放,同步在“一卡通”系统报送发放数据,协同财政局将补贴资金发放至补贴对象,并会同财政局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要建立健全补贴发放实名制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将具体的补贴名单、补贴金额、兑付手续、签收手续等相关补贴资料装订成册,建立档案并规范管理。
3.档案管理(9月1日前结束)。申请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运营补贴资金、新能源车辆购置补贴资金的经营者应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供以下资料:车辆有效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必须提供核发日期一栏的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资料复印件;车辆实际运行情况的证明资料;车辆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资金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申请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运营补贴资金、新能源车辆购置补贴资金的经营者提供的车辆资料应由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审核、留档,并将审核合格的资料、资金申领、发放、登记表、公示材料及资金补贴发放会议纪要等资料妥善保管。
五、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高度重视“一卡通”发放管理工作,局属各相关科室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补贴资金报送、公示、审核、发放、监管等工作。要强化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监督指导,确保补贴政策落地见效,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经营业户,一经查实应当追回补贴资金,并取消以后年度补贴资格。对虚报套取补贴资金、扩大补贴范围发放补贴资金、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局属各相关科室要切实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高度重视2024年度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及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发放工作,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积极稳妥推进。
(三)局属各相关科室要按照本方案,要对各项工作加强管理,建立档案,对每项工作都要明确具体负责人、责任人员,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导致落实进度滞后、问题多发的相关工作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的责任。
(四)申报补贴的运输经营者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供的纸质版、电子版等全类型资料时应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所提交的申报材料需与实际经营情况等保持高度一致,严禁虚构业务、伪造数据、篡改凭证等弄虚作假行为。运输经营者需对所提供资料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发现存在虚假申报,将依法依规取消补贴资格、追缴已发放资金,并纳入行业信用管理体系予以惩戒。
库尔勒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