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自治区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行政检查标准 | 备注 |
| 1 | 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人民防空建设的监督检查 | 库尔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0年9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第二款 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区的人民防空工作;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城市建设中贯彻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执行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情况; (二)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和工程技术措施的情况; (三)重要经济目标应急抢险抢修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
1.人防工程建设是否按照审批意见进行设计和施工图审查; 2.人防工程建设是否按照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3.人防工程的防护设备是否在国家人防办发布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内; 4.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否安装到位; 5.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是否进行第三方检测和工程测绘; 6.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设备是否妥善存放; 7.是否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是否开展应急演练。 |
该事项由巴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梳理确定 |
| 2 | 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民用) | 库尔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0年9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第二款 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区的人民防空工作;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单位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单位负责维护;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投资者或使用者负责维护。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
1.维护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责任人; 2.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应急预案是否演练; 3.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方案是否完善和定期演练; 4.人防工程是否结构完好、环境整洁、排水畅通; 5.人防工程各类防护门是否完好、零配件是否完整; 6.人防工程给排水、通风空调等管线和阀门是否完好、畅通;各类设施设备是否定期维护保养; 7.人防工程供电和通信设施设备是否完好、安全;各类用电和通信设施设备是否定期维护。 |
该事项由巴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梳理确定 |
| 3 | 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维护管理的检查 |
库尔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规章】《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2024年9月1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4号,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负责,并接受发证机关以及生产地点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维护管理等开展检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开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监督检查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
1.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是否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2.生产销售人民防空防护产品是否纳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 3.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是否按照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求编码; |
该事项由巴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梳理确定 |
库尔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6/05/11 16:45 来源: 点击数: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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