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库尔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计划表 | |||||||||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事实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时间 | 检查批次 | 负责检查股室 |
| 1 | 库尔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从事施工、监理等安全生产经营单位 | 资质动态核查 | 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人员证书 | 【法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监督机关]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 | 3月-12月 |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两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 建管股 |
| 2 | 库尔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活动的监督检查 | 1. 企业资质合规性:核查开发资质等级、资质证书有效期、是否超资质从事开发经营活动;2. 项目预售手续:核查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手续办理情况,是否存在未批先销售行为;3. 商品房预售与销售:核查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是否无证预售、违规收取认筹金/定金,有无一房多卖、捆绑搭售行为;4. 企业经营诚信:核查是否存在违规转让开发项目、抽逃项目资本金等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2020修订)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4号,2022)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资质许可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回资质证书。【部门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1号)第九条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8号)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 现场检查 | 3月至12月 |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两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 住房保障股 |
| 3 | 库尔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中介企业 | 对房地产中介企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备案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4月1日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经纪服务行为规范性? 2.检查是否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未明码标价、捆绑收费;收取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服务费用;操纵经纪服务收费或价格欺诈。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第九条,明确要求加大对“黑中介”、乱收费、信息滥用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及建房规〔2023〕2号文第一条,要求全面推行实名登记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信用信息管理与公示?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将其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信用惩戒。 依据:市场监管部门会同住建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纳入信用体系。 |
现场检查 | 3月至12月 |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两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 住房保障股 |
| 4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 |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对燃气经营企业经营合规、安全管理、设施运维、用户服务、应急保障以及安全生产情况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额》(2016年版)、 【规章】《自治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新安【2022】2号)、《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CJ/148-2010)、《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建城规【2023】4号)、《燃气服务到则》(GB/T28885-2012)、《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GJJ51-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版)、《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50811-2012)、《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JJG693-2011)、 |
现场检查 | 3月至12月 |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两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 公用事业与物业管理股 |
| 5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 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和瓶装液化气换气点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对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瓶装液化气换气点经营合规、安全管理、设施运维、用户服务、应急保障以及安全生产情况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额》(2016年版)、 【规章】《自治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新安【2022】2号)、《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CJ/148-2010)、《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建城规【2023】4号)、《燃气服务到则》(GB/T28885-2012)、《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GJJ51-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版)、《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50811-2012)、《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JJG693-20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办法》(2022版)、《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35844-2018)、《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GB16914-2023) |
现场检查 | 3月至12月 |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两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 公用事业与物业管理股 |
| 6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汽车加气站 | 汽车加气站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对汽车加气站安全管理、设施运维、用户服务、应急保障以及安全生产情况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额》(2016年版)、《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GJJ51-201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JJG693-2011)、《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CJ/148-2010)、 |
现场检查 | 3月至12月 |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两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 公用事业与物业管理股 |
| 7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小区物业企业 | 对物业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 1.公示牌制作情况 2.小区环境卫生情况及工作台账 3.垃圾箱或垃圾屋管理 4.电梯管理 5.监控设备是否完整无遮盖、覆盖主要出入口、公共区域 6.小区内是否有乱贴乱画、小广告和牛皮癣 7.院内及楼道内是否有杂物堆放 |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 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物业使用——第四十六条规划、建设、公安、消防、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市政公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建设、治安、消防、价格、特种设备、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公布受理方式、程序和期限,依法及时处理物业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第六十条业主认为物业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者对物业管理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业主大会执行机构或者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和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将物业服务质量列入信用考核指标,提高业主、业主大会执行机构、居民委员会考评意见的权重系数。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物业管理人违反本条例五十九条规定,解除、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后拒不办理退出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八条物业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代收水、电、气、热等费用向业主加收手续费的,或者限制为业主水、电、气、热卡充值,影响业主生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加收费用。 |
现场检查 | 3月至12月 | 针对本市内的物业企业进行全方面检查以及整改后复查。特定节日前进行专项检查 | 公共事业与物业管理股 |
库尔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计划表
发布时间:2026/03/17 20:31 来源: 点击数: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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