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3〕52号)要求,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杜绝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突出问题,切实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结合部门职责,特制定本标准。
一、虚假招聘
检查标准:发布的招聘信息(含网络发布)必须真实、合法,不得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重点核查:招聘简章中的岗位、薪资、工作地点与实际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收取“介绍费”“押金”“培训费”后不介绍工作或介绍虚假岗位的情形;是否以“招转培(贷)”方式变相牟利。
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二、就业歧视
检查标准:招聘信息及实际操作中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不得违规设置户籍、地域、身份等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不得在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岗位以外,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法律依据:《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三、“黑职介”
检查标准: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必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构名称及电话;必须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过程、结果和收费情况。无证无照、有照无证、台账缺失且无法说明经营实质的,列为“黑职介”嫌疑。
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
四、未经行政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检查标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必须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许可证过期未延续、超许可范围经营、分支机构未按规定书面报告的,均属于不合规情形。以“信息咨询”“商务咨询”等名义实际从事职业中介的,按无证经营认定。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相关条款。
五、未经行政许可从事劳务派遣业务
检查标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必须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无证经营、许可证过期、以“外包”“承揽”名义实质从事劳务派遣的,均属违规。重点识别“假外包、真派遣”:外包方是否对劳动者进行直接管理、是否按派遣人数结算费用而非按工作量结算。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
六、违法违规招用工(劳务派遣专项)
检查标准:1、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须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载明必备条款。2、派遣协议:须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派遣协议,约定岗位、人数、期限、报酬、社保费数额及支付方式。3、工资支付: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协议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4、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5、收费禁止: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6、“三性”岗位: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7、辅助性岗位使用须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程序。8、用工比例: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单位用工总量的10%。9、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10、禁止自派:不得向设立本单位的用人单位或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
库尔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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