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和调解仲裁科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6/06/30 14:12 来源: 点击数: [打印]

劳动监察和调解仲裁科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减轻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 瞒报工资数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应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30%以下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减轻处罚 行政告诫、行政指导
2 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人社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 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3天以内,未到指定地点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或者未对调查取证提供方便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减轻处罚 行政告诫、行政指导
3 用人单位不按照人社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 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3天以内,不按照人社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减轻处罚 行政告诫、行政指导
4 用人单位经人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 经人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涉及劳动者5人以下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减轻处罚 行政告诫、行政指导
5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政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收取劳动者财物折合人民币500元以下;2.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减轻处罚 行政告诫、行政指导
6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迫于生产压力,短期内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并按时足额支付相应延时工资报酬,取得劳动者谅解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减轻处罚 行政告诫、行政指导
7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行政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违法行为涉及5人以下2.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减轻处罚 行政告诫、行政指导
8 用人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不实行与本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减轻处罚 行政告诫、行政指导
9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没有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减轻处罚 行政告诫、行政指导
10 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涉及 3 人以下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减轻处罚 行政告诫、行政指导
11 社会保险缴费单位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以单位负责人不在为由,且不委托相关责任人配合监察,并未能提供令人信服的正当理由等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减轻处罚 行政告诫、行政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