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现将库尔勒市2026年5月1起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如下:
单位名称:库尔勒市三三优选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邵翠翠
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92652801MAK2M0D83R
单位地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朝阳路9号四楼餐饮区D-11989
登记注册类型:个体工商户
主要违法事实: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26年5月19日库尔勒市人社局劳动监察股接到库尔勒市三三优选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违法招用使用童工,经核查该单位于2026年3月1日到2026年4月19日期间违法招用一名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
库尔勒市人社局劳动监察股于2026年5月21日依法向库尔勒市三三优选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库人社监询字【2026】第104号),要求库尔勒市三三优选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报送相关用工材料,经核实,该单位存在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用工时长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两个月。库尔勒市人社局劳动监察股于2026年5月26日依法向库尔勒市三三优选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库人社监令字【2026】第64号),责令该公司于2026年6月5日前按照改正指令书要求1、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缴纳10000元罚款;2、提供童工的工资支付记录。库尔勒市三三优选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未按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整改完毕。
库尔勒市人社局劳动监察股于2026年6月17日依法向库尔勒市三三优选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库人社监罚决字【2026】第22号),责令该单位缴纳罚款并提供童工的工资支付记录。
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第三部分全面准确把握并严格贯彻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款加大对非法使用童工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处罚标准和执法纪律。在查处使用童工案件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有关罚款标准予以处罚,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在具体处罚中,对使用童工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认定该单位违法情节严重,对该单位处以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罚款。
库尔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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