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2026年6月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

发布时间:2026/06/08 17:31 来源: 点击数: [打印]

为了加强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现将库尔勒市2026年6月一宗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如下:

单位名称:四川九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杜明茗

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91510724MA6219EE3K

单位地址: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83号九洲又一城三期21栋16层1号

登记注册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查处情况:2026年以来,库尔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陆续接到多名农民工反映千城河之洲项目存在拖欠工资问题。同年4月2日,库尔勒市人社局劳动监察股依法对该项目劳动用工情况开展调查,查实该单位存在违法用工行为。

2026年4月2日,库尔勒市人社局劳动监察股依法向该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库人社监询字〔2026〕第72号),要求其报送书面劳动用工资料,核实李绍强、孙祖群等975人合计12457400元工资表,并将核实情况与印证材料以书面形式递交。该单位未按要求提交该项目劳动用工的有关资料。2026年4月15日,库尔勒市人社局劳动监察股依法向该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库人社监令字〔2026〕第50号),责令该单位限期补全该项目书面劳动用工资料和李绍强、孙祖群等975人合计12457400元工资表的核实情况,该单位在改正期限内未完成改正。

2026年5月22日,库尔勒市人社局劳动监察股依法向四川九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库人社监罚决字〔2026〕第20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现决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库尔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