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库尔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 序号 | 巴州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行政检查标准 | 备注1 | 备注2 |
| 1 | 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规章制度检查 | 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库尔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第二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实施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八十条;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
1. 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2.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3.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4. 用人单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第四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2012年修正)第四条、第八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公示、执行的其他规定情况。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重心下移至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涉企行政检查指导目录保持一致 |
| 2 | 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检查 | 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库尔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实施依据: 劳动法第九十八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一、二、三款、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工会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1.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2. 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3.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4.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 5.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6.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7.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8.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9.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0.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11.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 12.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13.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过程中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14. 用人单位是否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 15. 用人单位是否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 16. 职工是否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17. 用人单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2012年修正)第二章、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及招用工管理的其他规定情况。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重心下移至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涉企行政检查指导目录保持一致 |
| 3 | 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检查 | 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库尔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第四款: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实施依据: 劳动法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四、五条、《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十条、《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
1. 用人单位是否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2. 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并依法支付休假期间工资报酬 3. 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实施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或者其他工时制度 4. 用人单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第四章,《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其他规定情况。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重心下移至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涉企行政检查指导目录保持一致 |
| 4 | 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特殊劳动保护检查 | 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库尔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第二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实施依据: 劳动法第九十五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三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1.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是否招用未成年人 2.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是否存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性别歧视行为 4.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行为 5.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不满法定天数;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6.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是否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 7. 用人单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第七章,《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年)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特殊群体劳动保护的其他规定情况。 8.用人单位是否在高温条件下违反规定安排劳动者作业,是否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以及遵守《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关于高温作业劳动保护的其他规定情况。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重心下移至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涉企行政检查指导目录保持一致 |
| 5 | 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 标准检查 |
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库尔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四条第五款: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实施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1.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2. 是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3. 是否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4. 是否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5. 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6. 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7.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是否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8. 分包单位是否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9. 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10. 分包单位是否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11. 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12. 建设单位是否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13. 建设单位是否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14.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存在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情形 15. 用人单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第五章,《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工资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他规定情况。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重心下移至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涉企行政检查指导目录保持一致 |
| 6 | 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禁止使用童工检查 | 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库尔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法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实施依据: 劳动法第九十四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
1. 单位或个人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2.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3. 用人单位是否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4.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5. 用人单位是否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 6. 用人单位是否使用童工 7.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形 8.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使用童工 9. 用人单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第十五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其他规定情况。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重心下移至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涉企行政检查指导目录保持一致 |
| 7 | 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监督检查 | 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库尔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2月9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监督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监督。 【规章】《企业年金办法》(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2017年12月1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实施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
1. 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为单位和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 “统模式”实施前社会保险费欠费额 3. 用人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多享受等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况 4.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否按规定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 5. 单位或个人是否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6. 社保经办机构、社保服务机构、用人单位或个人是否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7.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是否依法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 8. 用人单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待遇支付的其他规定情况。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重心下移至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涉企行政检查指导目录保持一致 |
| 8 | 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务派遣检查 | 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库尔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四条第五款: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公布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实施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1.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2.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3.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5.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是否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 6.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7.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8.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9.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向设立该单位的用工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10. 用工单位是否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11. 用工单位是否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12.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义务的情形 13. 用工单位是否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14. 用工单位是否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15. 单位或个人是否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16.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项的情形 17. 用工单位是否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以外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18. 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是否超过规定比例 19.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是否履行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的法定程序 20. 用工单位是否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21. 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2012年修正)第五章第二节,《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务派遣的其他规定情况。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重心下移至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涉企行政检查指导目录保持一致 |
| 9 | 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与人力资源服务 检查 |
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库尔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5月2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8年6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根据2022年1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规章】《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9月4日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19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依法指导、检查和监督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开展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其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其报送有关材料。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应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将检查结果报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并进行公布。 【规章】《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10月9日劳动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 根据2019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外经贸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实施依据: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四十三条;《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1. 单位或个人是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2.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是否履行备案义务 3.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是否按规定提交书面报告 4.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发布不真实、不合法的招聘就业信息 5.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以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的名义开展职业中介活动,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用人单位信息的是否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6.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违法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7.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依法履行信息审查义务 8.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存服务台账、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 9.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监督机关及监督电话等事项 10.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11.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12.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13.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向个人收取明示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费用,或以各种名目诱导、强迫个人参与贷款、入股、集资等活动,是否向个人收取押金,或者以担保等名义变相收取押金 14.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依法进行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 15. 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按规定履行核验、登记以及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是否对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6.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 17.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是否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18.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9.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 20.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是否违反职业教育法规定,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21. 用人单位发布或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招聘信息是否真实、合法 22.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不依法接受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行为 23.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依法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行为 24.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存在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行为 25.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不得招聘人员、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26. 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是否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27. 用人单位是否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28.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是否符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有关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保工作方案,核实有关信息真实性、合法性,提前向社会公布招聘会信息等规定 29.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管理、开发、配置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是否存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30. 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就业服务、人力资源管理的其他规定情况。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重心下移至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涉企行政检查指导目录保持一致 |
| 10 | 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 技能考核鉴定检查 |
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库尔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四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相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规章】《职业技能鉴定规定》(1993年7月9日劳部发〔1993〕13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职业教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及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的相关决定。 |
1. 企业是否依法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 2.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是否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3.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依法备案其招生简章和广告 4.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5. 社会组织或个人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 6.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 7. 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考核鉴定机构是否依法备案 8.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存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情形 9.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存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情形 10. 单位或个人是否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11.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 12.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 13.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14.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15.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 16. 用人单位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年修订),《职业技能培训规定》(2019年),《职业技能鉴定规定》(1993年)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的其他规定情况。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重心下移至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涉企行政检查指导目录保持一致 |
| 11 | 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妨碍行政执法检查 | 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库尔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 |
1. 是否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2.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拒不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3.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配合行政执法检查的其他规定情况。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重心下移至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涉企行政检查指导目录保持一致 |
| 12 | 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集体合同检查 | 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库尔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资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规章】《集体合同规定》(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 【规章】《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10月1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发布,自2000年11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2023年7月28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通过,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集体合同未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或经审查提出异议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实施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1. 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2. 用人单位是否与职工方依法订立集体合同(含综合性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等),集体合同内容是否完整 3. 用人单位是否无正当理由拒绝职工方签约要求或故意拖延平等协商 4. 用人单位在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是否向职工方提供与签订集体合同相关的真实情况和所需资料 5. 集体合同是否按规定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6. 用人单位是否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7. 用人单位是否无正当理由变更或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 8. 用人单位是否降低协商代表的工资、福利待遇或随意调整其工作岗位 9.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集体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 10. 用人单位是否拒绝签订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签订集体合同 11. 用人单位与职工方是否建立集体合同履行的联合监督检查制度 12. 用人单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2012年修正)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集体合同订立、履行的其他规定情况。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重心下移至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涉企行政检查指导目录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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