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现将库尔勒市2026年3月1起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如下:
单位名称:库尔勒凤邸公馆足浴休闲店(个体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吕维维
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92652801MADP9XAT31
单位地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建国南路与腾飞路交汇处“璞樾观景园璞悦街”商业18栋3楼01号
登记注册类型:个体工商户
主要违法事实: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查处情况:2025年12月,库尔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接到员工投诉,反映库尔勒凤邸公馆足浴休闲店(个体工商户)存在拖欠工资问题。同年12月29日,库尔勒市人社局劳动监察股依法对该单位劳动用工情况开展调查,查实其存在违法用工行为。
2025年12月29日,库尔勒市人社局劳动监察股依法向该单位留置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库人社监询字〔2025〕第243号),要求其报送书面劳动用工资料,该单位未按通知要求提交任何书面材料。2026年1月22日,库尔勒市人社局劳动监察股依法向该单位留置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库人社监令字〔2026〕第13号),但该单位经责令后仍拒不改正。
2026年3月11日,库尔勒市人社局劳动监察股通过留置送达方式,依法向库尔勒凤邸公馆足浴休闲店(个体工商户)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库人社监罚决字〔2026〕第11号)。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决定的”,现决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库尔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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