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2026年3月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

发布时间:2026/03/26 15:55 来源: 点击数: [打印]

    为了加强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现将库尔勒市202631起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如下:

单位名称:库尔勒凤邸公馆足浴休闲店(个体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吕维维

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92652801MADP9XAT31

单位地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建国南路与腾飞路交汇处璞樾观景园璞悦街商业18301

登记注册类型:个体工商户

主要违法事实: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查处情况:202512月,库尔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接到员工投诉,反映库尔勒凤邸公馆足浴休闲店(个体工商户)存在拖欠工资问题。同年1229日,库尔勒市人社局劳动监察股依法对该单位劳动用工情况开展调查,查实其存在违法用工行为。

20251229日,库尔勒市人社局劳动监察股依法向该单位留置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库人社监询字〔2025〕第243号),要求其报送书面劳动用工资料,该单位未按通知要求提交任何书面材料。2026122日,库尔勒市人社局劳动监察股依法向该单位留置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库人社监令字〔2026〕第13号),但该单位经责令后仍拒不改正。

2026311日,库尔勒市人社局劳动监察股通过留置送达方式,依法向库尔勒凤邸公馆足浴休闲店(个体工商户)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库人社监罚决字〔2026〕第11号)。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决定的,现决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库尔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3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