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现将库尔勒市2026年2月1起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如下:
单位名称:库尔勒市鹿先生家的菜餐厅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杨蓉
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92652801MA79278U4B
单位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康都时代花园32栋-33栋1层7号2层1号3号
登记注册类型:个体工商户
主要违法事实: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查处情况:2026年1月4日以来库尔勒市人社局劳动监察股接到员工投诉库尔勒鹿先生家的菜餐厅拖欠工资。库尔勒市人社局劳动监察股于2026年1月7日依法对该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该单位存在违法用工情况。
库尔勒市人社局劳动监察股于2026年1月7日依法向该单位现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库人社监询字【2026】第8号),要求该单位在2026年1月14日前报送书面劳动用工资料,该单位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报送任何书面劳动用工材料,且该单位拒绝配合库尔勒市人社局劳动监察股处理其离职员工所反映的欠薪问题。库尔勒市人社局劳动监察股于2026年1月16日依法向该单位现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库人社监令字【2026】第11号),该单位经库尔勒市人社局劳动监察股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
库尔勒市人社局劳动监察股于2026年2月14日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库尔勒鹿先生家的菜餐厅电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库人社监罚决字【2026】第9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现决定对该单位处以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罚款。
库尔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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