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现将库尔勒市2025年12月1起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如下:
单位名称:库尔勒中基文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隋文波
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91652801MA79HLJ680
单位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迎宾路康居小区(46号)20号楼底商5层电子商务双创孵化基地2楼47号工位
登记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查处情况:2025年10月以来库尔勒市人社局劳动监察股多次接到农民工投诉库尔勒市鸿基大厦建设项目拖欠人工工资,2025年10月15日库尔勒市人社局劳动监察股对该项目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该单位存在违法用工情况。
2025年10月15日库尔勒市人社局劳动监察股依法向该项目建设单位库尔勒中基文旅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库人社监询字[2025]第150号)要求该单位报送用工材料,该单位未按要求报全用工材料,2025年10月27日库尔勒市人社局劳动监察股依法向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库人社监令字[2025]第117号)要求该单位报全用工材料,该单位未按要求改正,经核实,库尔勒中基文旅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约定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违法行为。
库尔勒市人社局劳动监察股于2025年11月26日依法向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库人社监罚决字【2025】第24号),该单位于2025年11月26日签收,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罚款金额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
库尔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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