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行政许可、备案服务

发布时间:2025/11/17 19:01 来源: 点击数: [打印]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在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后,依法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3.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行政许可所需资料: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备案表。

3.办公设备清单。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明复印件;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协议复印件、出租方房产证明复印件。

5.公司章程。

6.员工花名册。至少5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包括不少于三名以上的人力资源师和一名会计。

7.会计证复印件。当场审查原件后提交复印件。

8.人力资源师证复印件。当场审查原件后提交复印件。

9.员工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当场审查原件后提交复印件。

10.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11.职业介绍规章制度。要对本公司和前来委托招聘的用人单位起到约束作用,杜绝发布虚假的、歧视性的就业信息。

1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3.财务管理制度。

14.关于依法依规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的告知书。

三、备案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

3.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备案表

四、经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