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在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后,依法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3.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行政许可所需资料: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备案表。
3.办公设备清单。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明复印件;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协议复印件、出租方房产证明复印件。
5.公司章程。
6.员工花名册。至少5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包括不少于三名以上的人力资源师和一名会计。
7.会计证复印件。当场审查原件后提交复印件。
8.人力资源师证复印件。当场审查原件后提交复印件。
9.员工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当场审查原件后提交复印件。
10.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11.职业介绍规章制度。要对本公司和前来委托招聘的用人单位起到约束作用,杜绝发布虚假的、歧视性的就业信息。
1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3.财务管理制度。
14.关于依法依规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的告知书。
三、备案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
3.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备案表
四、经办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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