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援助金补贴申请

发布时间:2025/11/17 18:51 来源: 点击数: [打印]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18】241号)

一、享受人员范围:

1.具有疆域内户籍的、离校两年内(自毕业之日起的24个月)的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

2.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3.具有库尔勒市户籍的已脱贫家庭人员。

二、申请条件:

以上类型人员在库尔勒市开办小商店、小餐厅、小超市、小作坊等微利项目,且在当年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可享受就业援助金。

三、补贴期限及标准:

1.符合以上申请条件的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脱贫户家庭人员,给予就业援助金5000元。

2.符合以上申请条件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给予就业援助金3000元。

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就业援助金,并且不得与自主创业补贴重复申领,就业援助金发放后不得要求归还。

四、申请及拨付流程:

(一)提供资料:

1.《就业援助金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创业证》;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银行卡复印件(非信用卡);

6.人员身份类别证明;(大中专毕业证复印件;城镇零就业家庭相关证明;脱贫户家庭相关证明)

7.企业门头、内部经营场地(含营业执照)照片各二张(社区(村)提供)。

申请流程:

1.本人向经营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社区对申请人的个人状况信息、微创项目等进行摸底、调查、资料收集及材料初审,录入系统,报街道(乡镇)复审;

2.街道对申请人员个人情况、经营项目、市场潜力等进行综合评定,并对申请人纸质及系统材料进行复审,经确认属实的,将申请人纳入就业援助金对象范围,并建立台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窗口),并一次性告知;

3.拟获得就业援助金的人员,由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窗口)向社会公示;

4.公示无异议的,将就业援助金发放花名册(纸质版+电子版)等有关台账复印件报送至库尔勒市人社局和财政部门进行备案。

五、咨询电话及地址:

库尔勒市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均可办理,库尔勒市人社局咨询电话:0996-2168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