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现将库尔勒市2025年11月1日起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如下:
单位名称:本溪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王贺平
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91210500732331454F
单位地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唐家路34栋1至5层,36栋1至6层1号
登记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查处情况:2025年以来库尔勒市人社局劳动监察股多次接到农民工投诉巴州孔雀河—中昆乙二醇220千伏线路工程项目拖欠工资,2025年9月2日库尔勒市人社局劳动监察股对该项目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该单位存在违法用工情况。
库尔勒市人社局劳动监察股于2025年9月2日依法向本溪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库人社监询字【2025】第133号),要求本溪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报送相关用工材料,经核查该单位在该项目中未按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违法行为,库尔勒市人社局劳动监察股于2025年9月12日依法向本溪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库人社监令字【2025】第95号),本溪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库尔勒市人社局劳动监察股于2025年10月31日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库人社监罚决字【2025】第15号),该单位于2025年11月4日签收,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罚款金额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库尔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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