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2025年9月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

发布时间:2025/09/30 18:15 来源: 点击数: [打印]

为了加强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现将库尔勒市202591起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如下:

单位名称:库尔勒鑫康民泰商贸中心(个体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周海

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92652801MADG21NT2F

单位地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建设路辖区梨香南路鸿丰购物广场11C25

登记注册类型:个体工商户

主要违法事实: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查处情况:202587库尔勒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员工投诉库尔勒鑫康民泰商贸中心(个体工商户)拖欠工资未支付,202588日库尔勒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该公司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该单位存在违法用工情况。

库尔勒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2588日依法向库尔勒鑫康民泰商贸中心(个体工商户)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库人社监询字【2025】第118号),要求库尔勒鑫康民泰商贸中心(个体工商户)报送相关用工材料,库尔勒鑫康民泰商贸中心(个体工商户)到期未按要求报全书面用工材料,库尔勒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25811日依法向库尔勒鑫康民泰商贸中心(个体工商户)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库人社监令字【2025】第83号),责令该公司于2025815日前按照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整改完毕,库尔勒鑫康民泰商贸中心(个体工商户)未按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整改完毕

库尔勒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25915日依法向库尔勒鑫康民泰商贸中心(个体工商户)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库人社监罚决字【2025】第11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罚款金额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库尔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9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