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2025年9月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

发布时间:2025/09/30 18:12 来源: 点击数: [打印]

为了加强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现将库尔勒市202591起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如下:

单位名称:库尔勒璀璨夜色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喻皓

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92652801MAEBXFNW1X

单位地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建设辖区索克巴格路61128-29

登记注册类型:个体工商户

主要违法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查处情况:2025815库尔勒市劳动监察大队接到现场投诉举报库尔勒璀璨夜色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拖欠工资,经核查,库尔勒璀璨夜色餐饮店存在违法使用童工行为。

库尔勒市劳动监察大队于2025820日依法向库尔勒璀璨夜色餐饮店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库人社监询字【2025】第126号),要求库尔勒璀璨夜色餐饮店报送相关用工材料,库尔勒璀璨夜色餐饮店到期未按要求报送相关用工材料,经调查,发现该单位存在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库尔勒市劳动监察大队于2025826日依法向库尔勒璀璨夜色餐饮店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库人社监令字【2025】第126号),库尔勒璀璨夜色餐饮店未执行改正。

库尔勒市劳动监察大队于2025912依法向库尔勒璀璨夜色餐饮店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库人社监罚决字【2025】第9号),责令用人单位禁止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罚款金额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库尔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9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