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现将库尔勒市2025年9月1起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如下:
单位名称:库尔勒车之翼洗车中心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茹克亚·阿合尼亚孜
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92652801MA78H1TH6K
单位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石化大道6号领地凯旋公馆B区10栋-1层4-7号商铺
登记注册类型:个体工商户
主要违法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查处情况:2025年8月11日库尔勒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现场举报,举报库尔勒车之翼洗车中心违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经核查,库尔勒车之翼洗车中心存在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库尔勒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25年8月12日依法向库尔勒车之翼洗车中心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库人社监询字【2025】第120号),调查核实库尔勒车之翼洗车中心用工情况,经调查,发现该单位存在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库尔勒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25年8月21日依法向库尔勒车之翼洗车中心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库人社监令字【2025】第120号),库尔勒车之翼洗车中心未执行改正。
库尔勒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25年9月12日依法向库尔勒车之翼洗车中心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库人社监罚决字【2025】第8号),责令用人单位禁止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罚款金额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库尔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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