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库尔勒市人社局劳动监察股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第二十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我局决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启用“库尔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专用章,由库尔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负责管理和使用。该行政执法专用章仅适用于以库尔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名义在办理劳动用工年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线下发薪审批、集体合同审批、劳动用工不定时工时审批、行政检查、行政整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过程中出具的产生行政效力的各类执法文书,与库尔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超出范围外使用该印章无效。
特此公告。
库尔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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