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无事不扰十禁止、有求必应十举措”公告

发布时间:2025/02/22 10:35 来源:市融媒体中心 点击数: [打印]

为进一步优化库尔勒市营商环境,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现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无事不扰十禁止、有求必应十举措”予以公告。

一、无事不扰十禁止

(一)禁止无依据检查:不得实施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之外的检查。

(二)禁止不按程序检查: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三)禁止随意突击检查:无法律法规、规章及部门规定,不得随意实施现场检查。

(四)禁止选择性检查:不得实施区别对待、有违公正的检查。

(五)禁止无证检查: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实施检查。

(六)禁止擅自增加检查频次:不得实施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七)禁止粗暴检查:检查中不得实施不文明行为。

(八)禁止逐利检查:检查人员在检查中不得吃拿卡要,不得违法向被检查企业收取费用。

(九)禁止额外增加企业负担:无特别规定,不得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陪同检查。

(十)禁止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实施与工作无关的检查,不得侵犯企业合法权益。

二、有求必应十举措

(一)建立行政检查主体公告制度:向社会公告具备执法资格的单位,接受公众监督。

(二)建立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制度:开展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编制工作,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一律不得实施。

(三)建立行政检查计划管理制度:实施检查前,执法部门须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负责人批准,杜绝随意检查。

(四)建立专项检查评估、报批制度:专项检查先拟定检查计划,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司法局备案。

(五)建立企业“安静生产日”制度:每周一、三、五为企业“安静生产日”,执法人员不得随意到企业开展检查。

(六)建立亮证检查、结果告知制度:执法人员入企检查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检查通知书。检查结束,除需要等待检验、检测、鉴定等数据或者结论的事项外,应当场告知检查结果。

(七)优化多部门联合检查制度:对同一企业实施多项执法检查的,原则上合并一次进行,杜绝多头检查、重复检查。

(八)建立指导服务、信用修复制度:在企业授权和出具承诺书后,行政执法部门及时主动、依法依规帮助企业修复信用信息。

(九)严格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措施》:对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中“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等要求乱检查的,一经查实,严肃问责,并全社会通报。

企业如遇重复检查、违规执法等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反映:

邮箱:kelzfwz@163.com

库尔勒市司法局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