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6/03/03 12:49 来源:市民政局 点击数: [打印]

序号 违法事项 设定依据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后续监管措施
1 养老机构有:1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2.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3.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4.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5.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的6.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7.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8.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六条 违法养老机构有:1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2.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3.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4.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5.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的6.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7.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8.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以上经发现后能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责令改正,并予以教育规范
2 在社会团体登记申请时弄虚作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 违法当事人受他人教唆,在社会团体申请登记中弄虚作假,发现后能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责令改正,驳回登记材料并予以教育规范
3 在社会团体年检活动中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违规当事人受他人教唆,在社会团体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发现后能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责令改正,驳回年检材料并予以教育规范
4 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时弄虚作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法当事人受他人教唆,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登记,发现后能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责令改正,驳回登记材料并予以教育规范
5 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活动中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款 违法当事人受他人教唆,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活动中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发现后能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责令改正,驳回年检材料并予以教育规范
6 慈善组织在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六款 慈善组织在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发现后能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责令改正,予以教育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