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属各供热企业: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关于调整库尔勒市城市供热价格的通知》(库发改价〔2021〕464号)有效期届满。经2026年8月19日库尔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延续使用《关于调整库尔勒市城市供热价格的通知》。若本通知涉及内容与上位法或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有不一致的,应以上位法或上级文件规定为准。待新的文件公布实施后,本通知即自行废止。
请各相关部门认真做好政策衔接和组织实施工作,并请行业主管部门将本通知及时转达至各相关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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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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