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化库尔勒市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目的
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停车资源的有效利用,切实降低市民出行成本,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2〕14号)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我市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的停车现状,制定了《关于优化库尔勒市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优化收费标准的主要依据
本次优化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定价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本监审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三、本次优化收费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次优化适用于库尔勒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共停车、道路泊位、医院停车场(另有具体收费标准的除外)。
四、实现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范围
1.火车站、公交枢纽站、轨道交通换乘站,以及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等配套停车场(库、泊位);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青少年宫、体育场以及银行、保险、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单位)建筑红线内或配套建设的,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停车场;
3.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建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兴建(设立)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
4.经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
五、机动车连续停放24小时计费方式
24小时为单次连续停放周期,车辆离场后重新计时,车辆停放时间每满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免费时长优先抵扣,不计入封顶计费)。
六、医院就诊车辆优惠政策
医院应对就诊、复诊车辆停车240分钟内免费,241分钟至300分钟收费2元/辆/车位,之后每30分钟收费0.5元/辆/车位,不足30分钟按照30分钟计费,24小时最高收费不得超过10元/辆/车位。其它社会车辆按照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七、残疾人停车免收停放服务费要求
本条免收停放服务费政策仅适用于持有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本人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军人本人亲自驾驶的车辆。仅陪同残疾人出行但非本人驾驶的车辆不享受该免费政策,且车辆必须为非营运性质,营运性车辆包括巡游出租车、网约车、货运车辆、客运车辆等以营利为目的的车辆不享受该免费政策。
八、新能源汽车优惠政策
电动汽车充电桩标准充电时间内的服务收费含停车服务费,不得另行收取停车服务费,超出标准充电时间的按正常停车收取停车服务费。
咨询单位:库尔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人: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股
联系电话:0996-2210059
办公地址:库尔勒市党政办公大楼主楼115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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