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规范行政执法,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配套文件的通知》(库政办发〔2023〕9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审核确认,现对库尔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公示:
执法主体(全称):库尔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伟
办公地址:库尔勒市政府大楼一楼
邮编:841000
执法区域:库尔勒市
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政府投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国粮发规〔2021〕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3号《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