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关于规范库尔勒市取用水行为 强化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1/30 16:03 来源:市融媒体中心 浏览次数: [打印]

广大农民朋友们:

为全面贯彻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科学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维护正常水事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就地下水灌溉用水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取水,强化依法处置

凡在我市辖区范围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打井、取用地下水资源。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更新井、将勘探井变为取水井使用或者擅自凿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关于进一步强化水资源保护管理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1〕80号)要求,对未取得取水许可、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机井,电力企业不得安装电力设施和配售电。

二、落实计量要求,保证正常运行

用水户应当依法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同时安装计量设施。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安装。《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四条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限期建设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不得干扰用水计量。《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并做好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的运行维护、检定或校准、计量质量保证与控制,对其取水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三、配合安装设施,严禁破坏设施

取水计量设施是规范用水管理、保障水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基础,任何取水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计量设施安装工作,不得擅自破坏、损毁、改装取水计量设施。

1.免费安装期限:为减轻用水户负担,2026年2月28日前,政府全额出资为符合条件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免费安装用水计量设施。请相关单位和个人及时联系当地水管所登记,配合专业施工队伍完成安装。

2.逾期自费安装要求:2026年3月1日起,政府不再提供免费安装服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取水单位和个人须自行承担设备购置、安装、运维等全部费用。

3.对拒不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情形:依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4.无计量设施的水量核定方式:2026年3月1日后仍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取水量核定依据《地下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8号)第五十六条等规定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或依据《节约用水条例》(国务院令第776号)第十四条规定采用以电折水方式核定取水量。

四、水资源税从量计征,促进节约用水

依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法税〔2024〕9号),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并对取水量超过取水计划部分实行累进税额。市水利局已在各乡镇水管站所开展办理计量设施水卡工作,2026年将采取用水先交税-税额折算水量-充值水量-刷卡取水的方式进行地下水农业灌溉,建议广大农民朋友们提前规划好2026年农业生产用水安排,减少不必要的地下水超量开采,合理控制用水成本。

五、严禁阻碍执法,严肃追究责任

对妨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畅通监督渠道,鼓励社会举报

欢迎广大农民朋友们通过来电、来访等方式,对违法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0996—2024105、0996—2022567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库尔勒市水利局

202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