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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发布时间:2025/09/11 12:24 来源:市融媒体中心 浏览次数: [打印]

各相关库尔勒香梨经营主体:

为加强地理标志保护,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维护地理标志产品声誉和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

◆1.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

◆2.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

◆3.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

◆4.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义务

◆1.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

◆2.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3.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规范使用要求

◆1.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如示例图)


“库尔勒香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示例

◆2.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如示例图)


“库尔勒香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示例

◆3.既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又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加批准公告号。(如示例图)


“库尔勒香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示例

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须知

◆1.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2.不得伪造、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示;

◆3.禁止在非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或超出授权范围使用标志。

五、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意事项

◆1.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停止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2.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的行为,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违反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规定的,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不足五万元的,可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从重处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进一步明确,对擅自使用、伪造地理标志名称或专用标志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民事责任:侵犯地理标志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未经许可使用地理标志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各用标主体和有关单位,对照上述内容,认真做好自查和整改,切实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履行好主体责任和义务。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