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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库尔勒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18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6/06/18 10:24 来源:市融媒体中心 浏览次数: [打印]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养犬行为、保障群众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新修改的《库尔勒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经2026年4月24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6年5月21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于今年6月18日起公布施行。

新《条例》共七章四十七条,通过优化篇章结构、细化管理标准、明晰部门权责、加大处罚力度,大幅提升了法规的针对性和实操性,重点从六方面优化完善。一是完善管理机制,细化市、乡镇(街道)两级政府管理职责,明确财政经费保障,健全联合执法模式,结合机构改革调整执法主体、厘清部门权责,杜绝监管空白与职责交叉问题。二是优化便民服务,规范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及诊疗机构管理,细化外地犬只登记规则,推行养犬免疫、登记“一站式”便民服务,提升群众办事效率。三是细化文明养犬要求,新增单位禁养烈性犬、大型犬规定,补齐机构养犬监管短板;明确犬只寄养资质标准,依据民法典完善犬只伤人处置及责任分担机制,细化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规定,守住公共卫生安全底线。四是闭环管控流浪犬只,明确政府收容场所建设责任,规范犬只收容、认领、领养全流程管理,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构建多元共治格局。五是规范犬只经营市场,细化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训练、展演等全链条监管标准,从源头防控安全与疫病风险。六是强化执法惩戒,适配执法主体调整行政处罚权限,明确超数量养犬、违规饲养和销售烈性犬、大型犬等行为的处罚标准,提升制度刚性。

新《条例》严格衔接上位法,贴合基层治理实际、回应群众关切。下一步,相关部门将常态化开展条例宣传解读、落地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引导群众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以法治手段规范养犬秩序、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基层治理水平。(记者 谢晓艳 通讯员 王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