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梨城要闻

库尔勒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

发布时间:2024/11/04 10:53 来源:市融媒体中心 浏览次数: [打印]

为进一步推动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营造安全生产领域遵法、守法、学法的良好氛围,切实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现将一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基本案情】2024年7月24日,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巴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用砂矿有一台挖掘机、一台铲车正在采矿场从事开采和筛选作业。经核查,该矿涉嫌存在未按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春节前后停产停工矿山安全管理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矿安〔2024〕5号)文件要求履行复工复产验收手续擅自组织生产。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执法人员按照执法程序,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

【处理理由及结果】经调查核实,该矿存在未按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春节前后停产停工矿山安全管理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矿安〔2024〕5号)文件要求履行复工复产验收手续擅自组织生产,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决定依法对该矿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不按各级矿山安全监察监管部门要求擅自复工复产的行政处罚案。非煤矿山企业从停产状态进入工作状态,企业存在人员思想不稳定、能力不足,生产组织困难、作业环境变化,恶劣天气影响、设备故障等多种安全风险,履行复工复产程序有力推动了企业严把“安全关”,确保矿山企业安全有序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