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库尔勒市房屋征收核实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4/03/25 13:08 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点击数: [打印]

现对《库尔勒市房屋征收核实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起草进行说明。

一、必要性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征收核实认定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结合库尔勒市实际,制定库尔勒市房屋征收核实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二、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三、制定过程

2024年3月初库尔勒市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起草《库尔勒市房屋征收核实认定工作实施方案》,于4月10日征求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意见,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市民意见(无意见),听取意见后,通过合法性审查制定本方案。

四、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库尔勒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中关于未登记建筑的调查核实认定工作。

2、职责分工

3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合法性,依据下列材料进行认定:

未登记建筑是指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建筑。

(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材料;

(二)根据全国第二次土地大调查影像(以下简称二调影像)和成果核实认定其土地用途和地类资料等证明材料;

上述依据材料无一具备的,应认定为违法建筑。

上述1、2项依据材料均可提供的,遵从保护被征收人利益的原则进行认定。

4、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合法性认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查。

(二)认定。

(三)公示。

5、工作要求

6、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