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库尔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社保大厦四楼劳动监察大楼
二、执法权限
执行国家、自治区、州、市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集中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
三、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本辖区用人单位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执法程序
1.举报、投诉应当指定专人登记,并由举报投诉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如实填写《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案情进行分析和初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该案件。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案件,经办监察员应当在5日内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对应当立案受理的案件,应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送本机构负责人审批。
2.案件立案受理后,应当指定2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检查。劳动保障监察员对案件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可以通过检查劳动场所、询问案件相关人员、查阅和调阅文件资料、书面记录、音像记录、复制、委托审计等方式搜集证据。调查取证遵循以下规定进行:
(一)劳动监察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根据需要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制作《调查笔录》;被调查单位拒绝前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受询问的,应组织2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到被调查单位进行调查取证。
(二)《调查笔录》应当采用规范格式,询问结束后,经办监察员应将《调查笔录》交由被调查人核对并签名,涂改部份应由被调查人按手印并在附近签名确认。调查取证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调查取证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的决定,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提交《案件处理报批表》;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4.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并经审批后,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对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放弃听证或者无申辩和陈述要求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保障法律文书,应及时送达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无法当场送达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以上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一)当场送达。当事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该监察文书即时送达生效。
(二)留置送达。受送达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拒绝接受监察法律文书的,可采取留置送达。留置送达应当邀请第三人签名见证。第三人是指非劳动保障系统的当地工作人员,包括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社区及工会或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等。
(三)邮寄送达。采用邮寄方式送达劳动保障法律文书,应当采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的方式。
(四)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可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公告栏、受送达人住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五)《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
5.用人单位按要求整改完毕或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应当填写《结案审批表》,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
6.对已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案件,应监督、跟踪用人单位的执行情况;逾期未执行者,将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销案、结案的案件,且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已经履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所有需要归档的材料、资料交给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案卷归档。
五、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60日内向库尔勒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库尔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