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2025年度十起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执法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25/10/28 16:53 来源: 点击数: [打印]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2025年度十起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执法信息公示

(一)库尔勒商行虚假宣传典型案例

巴库市监双反处罚〔2024404

案件主体:库尔勒商行

 案件来源:2024年12月,库尔勒市市监局收到人民网领导留言板舆情函,线索指向该商行涉嫌虚假宣传,遂于当月16日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该商行主营普通食品等,2024年9月起,店员通过6个营销微信群(共1435人),发布无科学依据的内容,宣称店内“富硒植物蛋白精粹片”“硒倍优羊奶粉”等普通食品能防癌抗癌、防治心脑血管疾病等,以此促进销售。

法律定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商业宣传。

处罚结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3万元。

 案例启示:警示经营者不得对商品功能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监管部门将严查此类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二)库尔勒花店商业贿赂典型案例

巴库市监双反处罚〔202548

 案件主体:库尔勒花店

违法事实:2022年10月至2024年4月,某某为获取殡葬服务交易机会,向掌握辖区死亡人员信息的辅警某某行贿,还向警务人员某行贿,通过二人提供的家属信息达成多笔交易。

法律定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

处罚结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3万元。

案例启示:警示经营者需合法竞争,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谋私,监管部门将持续打击此类违法行为。

(三)新疆某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公司商业贿赂典型案例

巴库市监双反处罚〔2025144

案件主体:新疆某转运服务有限公司

案件来源:2025年5月,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取卫生健康部门相关受贿材料时,发现该公司涉嫌商业贿赂线索,于6月3日立案调查,7月10日终结调查。

违法事实:该公司主营救护车转运、殡葬用品销售及服务等业务。2021年6月至2024年8月,为谋取非急救转运业务交易机会,其法定代表人某某与多家医院的司机、医生、卫生员及护工达成口头协议,通过上述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需转运病人信息达成交易后,以微信转账“好处费”形式行贿。因未制作收款明细,涉案交易额及违法所得无法核实。

法律定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0000元。

案例警示:经营者应通过合法途径获取交易机会,严禁以贿赂手段谋取竞争优势;公职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影响力谋取私利。监管部门将持续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市场秩序。

(四)库尔勒某度假酒店不正当有奖销售典型案例

巴库市监双反处罚〔20254

案件主体:库尔勒度假酒店有限公司

案件来源:2025年1月2日,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公司砸金蛋有奖销售活动未明示中奖概率、奖品数量等信息,1月6日立案调查,3月5日终结调查。

 违法事实:该公司为招揽客户,于2024年12月通过抖音、微信发布宣传,2025年1月3日至5日在汇嘉时代广场举办砸金蛋有奖销售活动,要求消费者交定金或充值会员方可参与。活动共设1025个金蛋,仅循环摆放25个供抽奖,未全部投放;且未公布奖品价格、数量、中奖概率、弃奖条件等信息,未公示超五百元奖项兑奖情况,属谎称有奖的欺骗性有奖销售。

法律定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及《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0000元。

案例警示:经营者开展有奖销售需明确公示奖项、中奖概率等关键信息,严禁以欺骗方式误导消费者。监管部门将严查不正当促销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公平秩序。

(五)新疆某农业科技公司虚假商业宣传典型案例

巴库市监双反处罚〔202598

案件主体:新疆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来源:2025年3月20日,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该公司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其《技术鉴定意见书》封皮宣传内容涉嫌虚假,3月27日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该公司主营农业技术鉴定及价格评估,在《技术鉴定意见书》封皮简介中宣称是“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入围技术鉴定单位”“业务覆盖全国、涉及多领域”“获全国多地执法机构好评”等,但经核实,上述内容均与实际不符,无法提供证明材料。

法律定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商业宣传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

案例警示:经营者对自身资质、能力等的商业宣传需真实准确,严禁虚构内容误导公众。监管部门将依法打击虚假宣传,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六)库尔勒卤肉店虚假宣传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典型案例

巴库市监农村所处罚20258

案件主体:库尔勒卤肉店

案件来源: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1月2日,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新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相关投诉,2025年1月7日开展检查并调查。

违法事实:该店在拼多多网店“新疆熟食直发”中,宣传熟制牛腱子肉、椒麻鸡时使用“0脂肪”“纯天然”等用语,却无法提供合法证明材料,构成虚假宣传;同时销售食品未建立进货台账、未索证索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法律定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相应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依据“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等原则,库尔勒市市监局决定对其警告,免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6.4元。

案例警示:食品经营者需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宣传商品需确保内容真实并能提供依据。监管部门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

(七)库尔勒市某加油站不正当有奖销售典型案例

巴库市监双反处罚2024405

案件主体:库尔勒市加油站

案件来源:2024年12月16日,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加油站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有奖销售活动未明示中奖概率、奖品数量等信息,12月23日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该加油站为促消费、提人气,于2024年12月18日至20日通过微信公众号、朋友圈、宣传牌匾等渠道,开展加油及充值抽奖活动,设置电动车、微波炉等多个奖项。活动期间及事前未公布奖品价格、数量、中奖概率、弃奖条件及兑奖情况,且活动接近尾声无改正机会。

法律定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及《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抽奖式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减轻处罚罚款30000元。

 案例警示:经营者开展有奖销售必须明确公示奖项、中奖概率等关键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监管部门将严查不正当促销,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八)库尔勒市某宾馆虚假商业宣传典型案例

巴库市监天山所处罚〔2025〕50号

案件主体:库尔勒市宾馆

案件来源:2025年2月10日,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该宾馆美团宣传与实际不符,2月28日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该宾馆在美团平台宣称电竞宾馆”,标注客房面积50-60㎡、配置“雷蛇电竞键盘”,但现场核查发现实际客房面积仅24-34㎡,键盘为“双飞燕”牌,宣传内容与实际严重不符。

法律定性:违反《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商业宣传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减轻处罚罚款5000元。

案例警示: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宣传时,必须保证内容真实准确,严禁虚假表述误导消费者。监管部门将依法规范网络经营行为,维护市场诚信秩序。

(九)巴州某服务公司商业贿赂典型案例

巴库市监双反处罚〔2025179

案件主体:巴州服务有限公司

案件来源: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取卫生健康部门医院工作人员受贿材料时,发现该公司涉嫌行贿线索,2025年6月24日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该公司主营非急救转运服务,2023年2月至12月期间,其时任负责人某某为谋取交易机会,代表公司向巴州120指挥调度中心部分调度员、多家医院护士、驾驶员及医生等,通过微信转账“好处费”进行行贿,以获取客户信息及业务机会。

法律定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减轻处罚罚款40000元。

案例警示:经营者应通过公平竞争获取业务,严禁以贿赂手段谋取交易优势;医护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影响力收受财物。监管部门将持续打击商业贿赂,维护公平市场秩序。

(十)库尔勒某某食品经营部虚假宣传典型案例

巴库市监天山所处罚〔2025〕94号

案件主体:库尔勒某某食品经营部

案件来源:2025年4月2日,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虚假宣传酒类养生功能,遂展开核查,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该经营部主营食品及酒类销售,2025年2月起,从贵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普通食品“赵氏普众酒”200件,在经营场所内聚集老年人,大屏幕播放视频,虚假宣传该酒可治疗高血压、糖尿病、气管炎等疾病,视频中以“患者亲身经历”佐证疗效并鼓动购买,宣传内容与该酒为普通食品的事实不符。

法律定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对商品性能、用户评价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

案例警示:经营者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普通食品严禁宣称疾病治疗功能,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尤其是老年群体;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