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系统核查处置模块下达的2024年不合格食品安全处置任务,涉及我局辖区2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一、 巴州民家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一)基本情况
2024年07月17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受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豇豆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4年8月13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DBJ24652800842830681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噻虫嗪超标的原因,可能是果农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时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未降解至标准限量以下。
整改措施: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二、 库尔勒市华洲市场李洪星
(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18日,库尔勒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库尔勒市华洲市场李洪星销售的上海青(普通白菜)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4年8月15日,经检验出具了№: A2240359591501002C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吡虫啉属氯化烟酰类杀虫剂,具有广谱、高效、低毒等特点。吡虫啉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时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未降解至标准限量以下。
整改措施: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