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和效益充分发挥,根据《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21〕164号)、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新水办〔2021〕206号)文件要求,经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现对希尼尔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情况予以公示:
希尼尔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划界技术设计书和技术报告内容齐全,施测精度符合规范要求。依据勘界资料,希尼尔水库工程管理范围面积:4684044.85平方米(62826.067亩)。包括水库库区水域、水库大坝、进水渠道、放水闸、分水闸、运行管理区等。
一、划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办法》《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18〕339号)等文件。
二、管理要求
(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围库造地;
(四)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五)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六)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七)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八)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九)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十)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三、公告内容
(一)本公告属于行业管理,不改变土地的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二)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埋设界桩,设立标识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破坏所设界桩。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库尔勒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日
附件:希尼尔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 水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序号 工程名称 工程规模 划定标准 管理范围 保护范围 1 希尼尔水库 中型 大坝坝后坡脚以外200米,库区淹没线以外80米,引放水建筑物20-40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600-800米为保护范围 大坝坝后坡脚以外200米,库区淹没线以外80米,引放水建筑物20-40米 管理范围向外600-8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