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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合同鉴证暂行办法
〖时间:2007-6-12 18:02:44〗   〖来源:科技局转载〗   〖点击次数:〗   〖文字: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我区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经济利益,保证 技术合同的顺利履行,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我区科技事业和经济建设的发 展 。同时,为完善我区技术合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国家科委颁发的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技术市场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合同鉴证,是技术合同管理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所签订的技术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给予证明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重要 措施。

    第三条为使我区技术市场沿着规范化、法制化的正常轨道迅速发展,减少技术合同当事人的纠纷,避免国家、集体财产的不必要的损失,防止极少数 人侵犯国家、单位、他人技术权益,保障更多的技术成果得到应用和推广,在对技术合同 鉴证实行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在近一时期内技术合同法尚未被广大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工 矿企业及科技人员掌握的情况下,要求技术合同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技术合同,应申请 进行鉴证,50万元以下的技术合同实行自愿申请原则。

    第四条技术合同的鉴证机关为我区各级科学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技术合同鉴证人员须执有《技术市场管理工作资格证书》。自治区技术合同鉴证管 理工作由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并负责技术合同鉴证员的培训、考核、 发证工作。

    第五条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我区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均可按本办法到技术市 场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鉴证手续。

    第六条技术合同的鉴证,应由当事人双方或各方在 技术合同 中约定申请技术合同鉴证条款,并共同到技术合同鉴证机关办理鉴证手续。单方申请鉴证的 ,不予办理。如果需要委托他人代办鉴证的,代理人必须持有委托证明。

    第七条申请技术合同鉴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所有技术合同文件和有关附件;
    二、营业执照及合同当事人双方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
    三、按照国家科委颁发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 定所要求的有关文件和证明;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技术合同鉴证机关进行鉴证时,审查其下列 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合同当事人是否在其承担责任的财力范围内;
    三、合同当事人是否在其技术能力的范围内;
    四、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五、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是否完整,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权利、义务、责任是否明确、 平等,合同签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第九条技术合同鉴证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双方或各方提供的合同文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经审查符合鉴证条件的,予以鉴 证。由鉴证人员在技术合同鉴证书上签章并加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合同鉴证章”。 如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证明材料不完备,应告诉当事人予以补正后,再予鉴证。如 需要到外地调查取证的,待调查取证材料齐备后,再予鉴证。 对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的技术合同,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不予鉴证的理由,并在合同 文本上注明。

    第十条技术合同鉴证机关办理技术合同的鉴证,应向申请鉴证的当事人收取鉴证费,由当事人双方各付一半。鉴证费的收取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 厅新价非字(1992)152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为:技术合同交易额在 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按0.5%收取;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按0.4%收取;100万元以上部分按0.3%收取。 凡技术卖方(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服务方)为我区的单位或个人,同时申请 鉴证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免收鉴证费。 凡技术买方(委托方、技术受让方)购买、引进外省区技术,同时申请鉴证和技术合同 备案,按上述收费标准免收一半。

    第十一条技术合同管理机关发现自己对技术合同的鉴证有错误或不当时,应予撤销鉴证。已收的鉴证费分情况按以下条款处理:
    一、由于鉴证人员审查不认真、工作失误所致的,鉴证费全部退还当事人;
    二、由于当事人隐瞒真象,作弊欺骗所致的,如一方故意,退还非故意一方所交鉴证 费;如双方故意,鉴证费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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