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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委会关于推动新疆与东部地区科技合作的若干规定
〖时间:2007-6-12 18:01:13〗   〖来源:科技局转载〗   〖点击次数:〗   〖文字:  
第一条 为实施党中央、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战略,进一步推动新疆与东部地区的科技合作,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西部大开发中的作用,结合我区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区实施东西科技合作项目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 、经营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与东部地区科技合作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技术创新主体,以科研单位为依托,以发展优势产业为目标,以龙头企业促产业联动。要突出重点领域的技术引进和创新,形成科技优势,并带动其它领域的科学技术进步。

    第四条 自治区科委重点扶持具有资源优势和市场前景,能形成特色产业,对地区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并具备相应基础条件的科技合作项目。

    第五条 与东部地区的科技合作,可通过资源转换、技术开发、资金投入、人才引进、信息交流、市场开拓等途径,以多种方式进行。

    第六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科技合作项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与东部地区科技合作的重大项目,根据项目性质分别纳入自治区科技项目计划,给予相应的科研经费和条件支持,并择优向科技部申请计划立项。

    (二)开发的新产品可享受自治区重点新产品认定及相关优惠政策,并予以优先向国家推荐,申请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

    (三)从区外引进重大技术进行二次开发或在实现引进本地化中可望有重大创新的 ,可在自治区科技项目计划中优先立项。

    (四)与东部地区科技合作取得重大成果的,可申报自治区科技奖励。对取得重大技术成果的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示范企业认证方面予以优先评定。

    第七条 对东部地区来我区开展科技合作项目的有关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相应待遇。

    (一)在技术创新上取得突出成绩的,在科技成果评奖、优秀专家和优秀专业工作者评定上,享有与我区科技人员同等待遇。

    (二)东部地区高层人才来我区实施科技合作项目,并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者,经自治区科委核准,可给予差旅费、业务费等方面的补助。

    (三)东部地区科技人员来我区进行科技合作与交流且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评定职称和享受相应的待遇。

    (四)东部地区科技人员在新疆进行科技合作,可根据合作需要,在新疆办理出国(境)等手续。

    第八条 自治区科委选择天山北坡经济带和南疆、东疆的部分县市作为与东部科技合作的重点县市,给予重点支持。

    自治区科委把与东部地区开展科技合作交流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地、州、市科 委工作考评,县市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和科技兴新工作先进县(市、区)评选考核指标体系。

    与东部地区签订科技合作协议并付诸实施的,自治区科委对其进行的洽谈、交流、 考察、培训等前期工作予以适当的经费补助。

    自治区科委把与东部地区科技合作作为科技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建设“西部 大开发新疆科技合作信息网站”和数据库管理系统。各地县科委也要建立相应网站自治区科委将在工作条件上给予支持。

    第九条 自治区科委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授权其经办新疆与东部地区科技合作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自治区科委对东西科技合作项目实行登记制管理。凡进行登记的科技合作项目均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与东部地区科技合作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自治区科委西部大开发新疆科技合作行动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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