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来源:库尔勒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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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8-01-18 19: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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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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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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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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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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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审批登记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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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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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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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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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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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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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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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评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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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设置依据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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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三)矿山开采可能造成地质环境影响的分析评估(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
(五)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案;
(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经费概算;
(七)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
依照前款规定已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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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项目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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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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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机构性质及与审批部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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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审批部门无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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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收费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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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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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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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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